[課業] 行程法(陳述意見、消滅時效)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Jenny)時間13年前 (2013/03/26 13:21),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大家好, 可否懇請針對下列4個法條, 各舉實例或說明 想要實例或說明,以利理解, 有搜尋過網路,尚未找到較易理解的說明,麻煩大家了,謝謝! 謝謝!; (1)行程法116: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 他行政處分. 相同實質和程序要件是指? (2)行程法116: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不得轉換. (3)行程法103:受法定期間之限制, 如予陳述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行政機關得不給陳述 意見的機會 (4) 行程法132:行政處分因撤銷.癈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 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己中 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行程法133:因行程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 重行起算. 行程法134:因行程處分而中斷時效的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 其原有時效期 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為5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165.133
文章代碼(AID): #1HKJ17xR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