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公海殺人算犯國內刑法殺人罪?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都泡在八卦版就好了啊(?))時間12年前 (2013/03/21 00:58), 編輯推噓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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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dison1983 (^^)》之銘言: : 剛剛念法學緒論,有念到說在公海上的我國船艦殺人犯刑法殺人罪 : 然後腦海中就出現= ="賭神裡面畫面 公海到了嗎? 就準備要殺人" : 難道裡面那艘船不是香港的船,是巴拿馬的船,因此殺人不用負責?   公海,依據聯合國國際海洋法,自由原則主要有六:航行、飛越、鋪管、捕魚、科研 、受限制的人工設施,以上六項。因為任何國家均不能對公海主張主權,即無法擁有在公 海上的管轄權,但為了彌補在公海的管轄權空白,遂有學者主張應由船舶之所屬國家為管 轄主體,因此產生「浮動領土」理論,但是伴隨領土而來的法律效果,是領空及領海等區 域主權,若是以「浮動領土」為論,那在區域的界定上會十分困難,浮動領土理論逐漸揚 棄,時事演進,遂有「船旗國管轄」理論的產生,以維持自由公海的治安。   船旗國專屬管轄,顧名思義,即管轄權乃專屬於船隻所懸國旗之國家(船籍國不等於 船旗國),專屬二字明白排除非船旗國之管轄權能。懸掛該國旗幟,即表示該船願遵守船 旗該國之法律規範,並接受該國之相關權利與義務,並排除其他非該旗幟所屬國家之任意 國家管轄該船舶。而於「船旗國專屬管轄權」之例外,亦即普遍管轄權,任何國家皆可行 使之管轄權,僅限於海盜、販奴、非法廣播、未懸掛船旗或懸掛無效旗幟之事項。   回見原PO之文,先從後末段言之,姑且推論所謂「巴拿馬的船」表示該船所懸為巴拿 馬之國旗;凡在公海上,是故該船應受巴拿馬之法律規範,而香港(現已回歸中共)即無 法對該船行使管轄權能,且「殺人」並非普遍管轄之要件,因此,僅限於巴拿馬得為之管 轄。而,之所以會產生「巴拿馬的船幾乎不用負責任」的想法,肇因於「船旗國真實聯繫 」之作為,亦即「權宜船籍」之船舶;因懸掛該國之旗幟,即表示願接受該國之規範,包 含相關船舶安全檢查、人員訓證、租稅義務甚至於戰時徵收等等,船公司為營利需要,自 然會慎思各國船舶法規之利弊,甚至於該國行政、執法單位之力量,再將船舶予以登記、 取得並懸掛該國國旗。而巴拿馬是知名的有利於商,其他亦有許多權宜船籍國,如蒙古。   回到文初,「在我國船艦上殺人」。從「屬地主義」起論,該主義有國籍法上的、刑 法上的、國際法上的三面探討,國籍法是國籍之取得,國際法而論即為船旗國管轄,刑法 面即是刑法第三條之謂「犯罪行為或結果之一,在我國領域、船艦、航空器,視為在我領 域內犯罪。」我國即有管轄權。   附帶說明「屬人主義」、「保護者主義」,以刑法面為論,即我國刑法第七、八條所 謂我國人民在我領域外犯罪、外國人民在我領域外對我國人民犯罪,準用我國刑法;以國 際法為論,雖無直接相關之條文,但就國際海洋法公約而言,若罪行後果危及他國利益, 基於『被害人原則』,相關國家可取得部分管轄權。   以上愚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1.12.23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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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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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還有說一句:只有這艘船的註冊國家才可以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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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還有說一句:巴拿馬總統跟我還算有點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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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進,你他x雜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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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3:43, , 6F
本篇作者寫得很好,很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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