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民法總則 所有權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 =)時間13年前 (2013/03/19 14:15), 編輯推噓5(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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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書上看到一題,不是很懂,想像大家請教一下 甲於民國70年有一地賣給乙,土地以交付,但未辦理移轉登記,價金亦仍未付清。 89年時,甲請求乙返回該地,以請求甲移轉該地所有權,甲乙之請求,各有無理由? 1.乙請求甲移轉土地所有權,因請求權時效消滅,故甲可以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2.甲請求乙反還土地,依照民法767前段,乙要無權占有為要件。按乙對甲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請求權時效消滅,只是甲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已,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消滅。且乙占甲的土地,乃甲本於有效之契約而交付, 具有正當權源,非無權占有。故甲不得依767請求乙反還。 以上為書本上大致的解答 我想問的是,依758的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 經登記,不生效力。 既然未登記,那乙為何可取得所有權?還是契約一生效,就會取得所有權?但是買賣契約,是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不生權利義務的變動,那甲與乙的契約有沒有效,對於 乙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不是應該沒關係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3.102 care123:轉錄至看板 LAW 03/19 14:16 ※ 編輯: care123 來自: 114.25.13.102 (03/19 14:17)

03/19 14:29, , 1F
乙沒有取得所有權是對的
03/19 14:29, 1F

03/19 14:30, , 2F
但乙佔有土地不是無權佔有(有買賣契約)
03/19 14:30, 2F

03/19 14:30, , 3F
所以甲不可以767(要件不符)
03/19 14:30, 3F
所以大大的意思是,契約成立後,乙的占有就是有權占有,至於所有權有沒有移轉 則不會影響摟? ※ 編輯: care123 來自: 114.25.29.210 (03/19 14:37)

03/19 14:43, , 4F
Y 我記得書中的解決方法是甲把土地賣給第三人XD
03/19 14:43, 4F
的確,這題有後半段@@

03/19 16:27, , 5F
先釐清"生效" 還有"對抗"的差異。
03/19 16:27, 5F
不好意思,我不懂你的意思?可否說明白一點? ※ 編輯: care123 來自: 111.240.203.132 (03/19 18:45)

03/19 20:38, , 6F
乙因契約成立而形成債權佔有並非無權佔有無767的適用
03/19 20:38, 6F

03/19 20:40, , 7F
乙應行使債權契約請求甲交付而不是767
03/19 20:40, 7F

03/19 20:41, , 8F
沒看到價金未付清抱歉
03/19 20:41, 8F

03/19 20:43, , 9F
頭腦昏昏的沒看清楚,又看到已交付XDDDD
03/19 20:43, 9F

03/19 20:50, , 10F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解為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03/19 20:50, 10F
囧我完全混亂了,之前上課,映像中老師都沒說過這個不得對抗第三人@@ 所以大大的意思是,就算非經登記,也可以對抗相對人嗎? 不過,我還是不懂,為什麼因為沒有登記,所以乙沒有所有權 那沒有所有權的乙占有土地,竟然是有權占有!? 我就是這邊搞不懂@@ 而且他還沒付錢... ※ 編輯: care123 來自: 111.240.203.132 (03/19 21:37)

03/19 21:44, , 11F
占有權源有分基於物權和基於債權
03/19 21:44, 11F

03/19 21:46, , 12F
因為他沒有取得所有權,所以考點在與他是基於買賣契約
03/19 21:46, 12F

03/19 21:46, , 13F
取得占有
03/19 21:46, 13F

03/19 21:48, , 14F
契約當事人受契約拘束對吧?
03/19 21:48, 14F

03/19 21:50, , 15F
所以對甲而言,乙他是因為買賣契約取得占有權源
03/19 21:50, 15F

03/19 21:51, , 16F
然後就是契約相對性,對第三人而言甲仍是無權占有
03/19 21:51, 16F

03/19 21:54, , 17F
沒付錢不影響買賣契約成立,請參照345二項
03/19 21:54, 17F
感謝大大 那這樣我算明白了 不過這算是民法總則的範圍嗎@@ 為什麼我上課都沒上到阿 囧(我是指契約相對性的東東) ※ 編輯: care123 來自: 111.240.203.132 (03/19 22:18) ※ 編輯: care123 來自: 111.240.203.132 (03/19 22:20)

03/20 01:48, , 18F
民總會說到的是物權絕對(對世)債權相對(對人)效力,
03/20 01:48, 18F

03/20 01:48, , 19F
這題是以此為基礎沒錯,但很多概念在物權才會詳述
03/20 01:48, 19F
THX~~! ※ 編輯: care123 來自: 1.164.168.186 (03/20 12:01)
文章代碼(AID): #1HI09pmP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