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第1146條的相關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who am i)時間13年前 (2013/03/17 17:46),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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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大大 民法第1146條第二項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如果當我知道我的爸爸遺產被叔叔拿走時已經是15年後了 我還可以使用此條嗎? 還是無論如何過十年都不能再行使了呢? 謝謝大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39.83.41

03/17 17:52, , 1F
不行。你可以改不當得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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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17:53, , 2F
但是不當得利也是要15年內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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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18:49, , 3F
依學說見解可試試看民法第767條、但是如果遺產非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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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18:49, , 4F
的不動產的話、仍然有十五年消滅時效的限制。
03/17 18:49, 4F

03/17 20:23, , 5F
了解,謝謝大大們
03/17 20:23,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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