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中止犯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夢想啟航)時間11年前 (2013/03/15 11:11), 編輯推噓4(409)
留言13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各位大家好 關於中止犯我有幾個地方的觀念轉不過來 煩請大家協助解惑一下 在此先謝過 我看的是周昉的書 老師在書中引用甘師的例子舉案例說明 其中關於第五點「基於未預期的障礙而中止」 行為人已著手強盜行為,卻發覺被害人僅有百元而中止犯行 甘老師說是「得為而不欲為」,具有任意性,為中止未遂。 而若是因被害人身無分文,而不得不中止,則屬於障礙未遂。 關於後者的判斷我能理解。 但前者不知是因為敘述不夠明確還是我的觀念太差 因為前段敘述我覺得應該要進一步考慮行為人的主觀 若是看被害人錦囊羞澀很可憐進而憐憫對方,那視為「中止未遂」應該沒問題 但若是因為行為人不屑那一點點小錢而作罷,則是否應該視為「障礙未遂」呢? 另外關於刑法27條第二項 我也是搞不太清楚 周昉舉的例子是 甲乙本來要一起殺A 但乙臨時心生悔意 於是抓住甲 叫A快跑 因此判斷甲是 障礙未遂 乙是 中止未遂 到這裡都沒問題 可是我進一步想 若乙沒阻止成功甲(甲力氣大掙脫乙) 甲追上A並殺死A 那甲和乙是否皆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因為乙並未達成中止犯之要件(結果未發生) 乙只能在訴訟時據此以請求檢察官予以減刑 這樣對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206.97

03/15 11:51, , 1F
個人認知,如果"已著手"不可討論中止,以"共犯脫離"減刑
03/15 11:5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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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己意中止的中止意思要有"特別",如果是一般人正常人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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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就不特別了,甲追殺人乙至派出所門口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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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屑 應該可以算是"得為而不欲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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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3:34, , 5F
第二題 乙是準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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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4:06, , 6F
第一題障礙未遂 行為人想搶錢 被害人卻沒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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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5:29, , 7F
第二題 甲乙為共同正犯 乙雖具己意中止並為防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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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結果仍舊發生 故甲乙皆負既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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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未發生才有準中止犯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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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如果行為人主觀立場動機有預設 著手才發現價值過低
03/15 17:21,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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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以說是障礙未遂 如果動機沒預設的話 代表幾百也能搶
03/15 17:22,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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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不搶 那就是己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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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8:00, , 13F
結果沒發生 才可以進一步討論中止犯喔
03/15 18:00,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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