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法規要旨'的新舊名稱差異~
請問申論中有關法條後附註的"法規要旨"應該要寫最新的嗎?還是沒有差別?
例如:
刑法分則中185-3之前叫做"醉態駕駛罪",而目前最新的法典以改成"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
危險罪"
185-4"交通肇事逃逸罪"=>"肇事遺棄罪"
經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又查不到有什麼某某罪的名稱~
麻煩請達人幫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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