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法第223條
A公司有董事長甲,以及董事乙
又,乙又為B公司的董事長,但甲非B公司董事,
AB兩公司為關係企業,但非母子公司亦非總分公司
試問:若甲乙分別代表AB兩公司簽約時,何公司須有改監察人代表公司之適用?
個人認為只有A公司適用,可是有人一直跟我說是B公司才適用
如果真是這樣,乙代表B公司與A公司簽約,A公司代表人甲與B公司並沒有董事關係
不懂為什麼B公司要派監察人出任...
B有符合223條"與本公司交易"的要件嗎...
請問板上各位先進,是否是在下觀念有誤,還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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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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