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法第223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C.A & Cat.Food.Men)時間13年前 (2013/03/10 14:57),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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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有董事長甲,以及董事乙 又,乙又為B公司的董事長,但甲非B公司董事, AB兩公司為關係企業,但非母子公司亦非總分公司 試問:若甲乙分別代表AB兩公司簽約時,何公司須有改監察人代表公司之適用? 個人認為只有A公司適用,可是有人一直跟我說是B公司才適用 如果真是這樣,乙代表B公司與A公司簽約,A公司代表人甲與B公司並沒有董事關係 不懂為什麼B公司要派監察人出任... B有符合223條"與本公司交易"的要件嗎... 請問板上各位先進,是否是在下觀念有誤,還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97.55

03/10 15:13, , 1F
因為乙是A公司跟B公司的董事?
03/10 15:13, 1F

03/10 20:10, , 2F
這裡應該是B公司適用 因為乙既是A公司董事 又是B公司董事
03/10 20:10, 2F

03/10 20:11, , 3F
A公司董事乙 B公司董事乙 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法律行為
03/10 20:11, 3F
文章代碼(AID): #1HF2xAH5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