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持合法醫院收據 明年起皆可抵稅-釋字701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勸你別吵、乖一點)時間11年前 (2013/03/05 00:14),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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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合法醫院收據 明年起皆可抵稅 2012年07月07日 【丁牧群╱台北報導】民眾曹天民申報94年度綜所稅時,列舉扣除中風父親的醫藥費68萬 餘元,但國稅局認定其中44萬元居家照護等費用收據,非《所得稅法》規定的公立勞健保 特約醫療院所開立,予以剔除,要求補稅1950元。曹男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認定該條文 不符《憲法》平等原則,昨宣告違憲。明年起凡合法醫療院所醫藥費收據,都可列舉抵稅 。 《所得稅法》第17條1項2款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額之醫藥費,以公立醫院、健保、勞 保特約醫療院所或財政部認定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國稅局認定,曹男申報父 親醫療費,有44萬元居家照護、更換胃管、呼吸器等支出收據非上述醫院開立,不得抵稅 。 違《憲法》平等原則 不過,大法官昨做出釋字第701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第17條相關規定違憲,理由是 需長期照護者,若住偏遠地區或其他原因,無法到公立、勞健保特約等醫院看病,醫藥費 卻無法抵稅,有違《憲法》對生存權之平等保障。國稅局明年須修改規定,民眾持合法醫 院收據就可列舉扣抵所得稅。 http://ppt.cc/6Lsb 心得 沒心得 剛好看到 -- ◆ 對不起,您的文章太潮囉! (限制 3 分 8 秒) [按任意鍵繼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89.121

03/05 08:12, , 1F
謝謝分享!
03/05 08:12, 1F

03/05 09:12, , 2F
光所得稅法一個法律,就讓司法院解釋多少次了
03/05 09:12, 2F

07/24 06:25, , 3F
謝謝分享, 已收錄精華區~
07/24 06:25,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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