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持合法醫院收據 明年起皆可抵稅-釋字701
持合法醫院收據 明年起皆可抵稅
2012年07月07日
【丁牧群╱台北報導】民眾曹天民申報94年度綜所稅時,列舉扣除中風父親的醫藥費68萬
餘元,但國稅局認定其中44萬元居家照護等費用收據,非《所得稅法》規定的公立勞健保
特約醫療院所開立,予以剔除,要求補稅1950元。曹男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認定該條文
不符《憲法》平等原則,昨宣告違憲。明年起凡合法醫療院所醫藥費收據,都可列舉抵稅
。
《所得稅法》第17條1項2款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額之醫藥費,以公立醫院、健保、勞
保特約醫療院所或財政部認定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國稅局認定,曹男申報父
親醫療費,有44萬元居家照護、更換胃管、呼吸器等支出收據非上述醫院開立,不得抵稅
。
違《憲法》平等原則
不過,大法官昨做出釋字第701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第17條相關規定違憲,理由是
需長期照護者,若住偏遠地區或其他原因,無法到公立、勞健保特約等醫院看病,醫藥費
卻無法抵稅,有違《憲法》對生存權之平等保障。國稅局明年須修改規定,民眾持合法醫
院收據就可列舉扣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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