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 婚生子女與血親之關聯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熊貓)時間13年前 (2013/03/02 21:47), 編輯推噓7(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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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yzomyga422 (...IC789)》之銘言: : 如題 : 印象中賴農惟老師上課有強調過這兩者是毫無關聯 : 血親屬於生物上的 : 婚生子女屬於法律上的 : 並用此解釋以下這個例子 : " : 甲男乙女本為夫妻,後甲男與丙女姦情生下A子,甲男可不可以收養A?" : 不可以的原因是:雖然甲男與A子關係為非婚生子女,但甲男與A子為直血卑 : 故不可收養A 不得收養A是當然的,因為甲男是A子的生父 要用只能用準正或認領 收養適用於沒有血緣關係時 : 當下我也聽得點頭如搗蒜 : 偏偏後來念到繼承篇 : 同樣的姦情,同樣的甲男A子為直血卑 : 明明符合民1138,為何A卻不能繼承甲呢? : 為什麼呢? 因為民法1138所謂的繼承人是指法律上的 不是血緣上的 例如:王XX的私生子驗DNA確定是親生父子 這樣只是血緣上的親生父子 仍要向王XX的繼承人提認領之訴 打贏後才是法律上的,才可以繼承 民法第1138條所稱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在實務上並不包括「非婚生子女」, 也就是沒有經由認領或扶養等事實而受到法院承認之私生子、私生女部分, 此項見解是為了保障「婚生子女」於法律上之地位。 換言之,私生子、女必須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才能有繼承權。 推文中沒講清楚抱歉,應該說在民法1138上不是直血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3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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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您說的沒錯 可是1138上面第一順位寫者直血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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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是用婚生子女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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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血卑包括子女和孫子女,婚生子女只有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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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所說直血卑一樣要是法律上的,不是血緣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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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ndapig111 來自: 114.41.136.233 (03/02 21:54) ※ 編輯: pandapig111 來自: 114.41.136.233 (03/02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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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我簡單做結一下:意思說1138的法定繼承人同時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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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是婚生子女關係,只是法條上沒明講。意思說所有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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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一定都符合1138,但不是所有直血卑都符合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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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嗎?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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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一次你文章賴老師那段話,兩者是無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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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上所謂的婚生子女,是法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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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064.1065.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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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要符合這些法定條件之一,才會是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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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在法律上就是毫無關係(就算是親生的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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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主要是想問為何私生子(非婚生,但為直血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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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不能依1138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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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不符合條件前,在法律上不是直血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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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血統上是直血卑,但在法律上不是直血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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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照如此,再未準正或認領前私生子都不是直血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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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便不違反1073之1,為何不能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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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ndapig111 來自: 114.41.136.233 (03/02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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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熊貓豬111大大的解惑。我懂了 大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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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簡單來說...非婚生子女尚未認領準正前 與生父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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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關係(我國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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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若此子女在法律上為別人的子女,亦符合其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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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法院還是會給予認可,但只要被發現,就是確定無效、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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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自始無效。算是偷吃步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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