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法學大意/聲請釋憲之資格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水球CG板友限定)時間13年前 (2013/02/27 23:10), 編輯推噓3(3013)
留言16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之2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1)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2)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3)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意思是人民在這種情況下(1)(2)(3)都要具備才可以聲請釋憲 不過在釋627中.當時的總統以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在起訴書中 認定他是犯罪共同正犯,此一偵查他的起訴行為與台北地院的 審理行為,他認為違憲了,所以聲請釋憲。 但第五條的規定中並沒有總統這個類別,如果在這裡把總統當 人民看,那也要"確定終局審判"才可以聲請,但本案當時尚在 審理階段,那麼聲請人為什麼可以聲請釋憲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189.118

02/27 23:22, , 1F
1或2或3 阿扁應該是3
02/27 23:22, 1F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6_02.asp Q2的回答為"具備以下條件" 那可以用"或"的觀念嗎? ※ 編輯: babymimi 來自: 122.117.189.118 (02/27 23:32)

02/27 23:34, , 2F
http://tinyurl.com/afo54bm 第八行~第十行
02/27 23:34, 2F

02/27 23:36, , 3F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02/27 23:36, 3F

02/27 23:38, , 4F
所以是Q2.A.(1) 憲52.刑事豁免權
02/27 23:38, 4F
喔喔!想起有這一條,各級法院也可以, 但這樣聲請人不是應該是台北地方法院或台灣高等法院嗎? 因為老師上課的時候說過大法官很忙,人民不能亂聲請, 必須要用盡普通救濟之途徑"確定終局審判"才可以, 所以讀到這個釋字的時候感到很困惑。 不明白第五條這裡到底應該解讀成"具備"還是"之一" ※ 編輯: babymimi 來自: 122.117.189.118 (02/27 23:47)

02/27 23:55, , 5F
5-2是皆具備 扁認為刑事豁免權乃"實體之免責權"才聲請
02/27 23:55, 5F

02/27 23:56, , 6F
釋憲的,但實際上是暫時性之程序障礙
02/27 23:56, 6F

02/27 23:59, , 7F
簡言之 若符合總統刑事免責權之要件,是不可偵查起訴審判
02/27 23:59, 7F

02/28 00:00, , 8F
的 但他被起訴了..認為違反憲52.. 之後看理由書吧XDDDDD
02/28 00:00, 8F

02/28 00:06, , 9F
怕扯太多搞混你 簡單說:憲52.刑事豁免權.不受刑事訴究
02/28 00:06, 9F
釋627我有很認真看,所以知道他為什麼提聲請喔~ 只是搞不懂他為什麼"可以"提聲請, 也就是卡在為什麼他的聲請資格不符 因為是皆具備.而他的案子當時並無取得終局審判.只是在審理中 審理中的聲請,不是應該由法院方提出嗎? ※ 編輯: babymimi 來自: 122.117.189.118 (02/28 00:21)

02/28 00:25, , 10F
因為他是在任總統,本就不該受刑事訴究,卻因國機費受偵查
02/28 00:25, 10F

02/28 00:28, , 11F
這個應該可以背起來 算是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的例外嗎XDDDD?
02/28 00:28, 11F

02/28 00:29, , 12F
有請樓下強者正解~
02/28 00:29, 12F

02/28 01:19, , 13F
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意外嗎...
02/28 01:19, 13F

02/28 01:20, , 14F
GOOGLE 華總一義字第09610006880號 就可以看到聲請書內容
02/28 01:20, 14F

02/28 01:26, , 15F
J541理由書開頭
02/28 01:26, 15F
原來如此, 釋627在之後的補充理由書中第一點提到 壹、總統為憲法機關得聲請解釋憲法 查聲請解釋機關,即總統為憲法規定之最高國家機關(Das oberste Staatsorgan) ,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與監督(註一)。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 代表中華民國,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任免文武官員等重 要職責,憲法第 35 條至第 52 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等,就其憲法地 位與職權均載有明文。此項機關雖因其特殊性質,係由人民依法選舉產生之某ㄧ 位自然人擔任,但不影響其機關之屬性(註二),自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中央機關,得依該法聲請解釋憲法。 所以他是以中央機關身分提出聲請的, 已解惑,謝謝!! ※ 編輯: babymimi 來自: 122.117.189.118 (02/28 02:59)

02/28 11:14, , 16F
了解了 謝謝NTUpopo大跟原po!
02/28 11:14,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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