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法學大意/聲請釋憲之資格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之2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1)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2)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3)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意思是人民在這種情況下(1)(2)(3)都要具備才可以聲請釋憲
不過在釋627中.當時的總統以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在起訴書中
認定他是犯罪共同正犯,此一偵查他的起訴行為與台北地院的
審理行為,他認為違憲了,所以聲請釋憲。
但第五條的規定中並沒有總統這個類別,如果在這裡把總統當
人民看,那也要"確定終局審判"才可以聲請,但本案當時尚在
審理階段,那麼聲請人為什麼可以聲請釋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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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18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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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6_02.asp
Q2的回答為"具備以下條件" 那可以用"或"的觀念嗎?
※ 編輯: babymimi 來自: 122.117.189.118 (02/27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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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想起有這一條,各級法院也可以,
但這樣聲請人不是應該是台北地方法院或台灣高等法院嗎?
因為老師上課的時候說過大法官很忙,人民不能亂聲請,
必須要用盡普通救濟之途徑"確定終局審判"才可以,
所以讀到這個釋字的時候感到很困惑。
不明白第五條這裡到底應該解讀成"具備"還是"之一"
※ 編輯: babymimi 來自: 122.117.189.118 (02/27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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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627我有很認真看,所以知道他為什麼提聲請喔~
只是搞不懂他為什麼"可以"提聲請,
也就是卡在為什麼他的聲請資格不符
因為是皆具備.而他的案子當時並無取得終局審判.只是在審理中
審理中的聲請,不是應該由法院方提出嗎?
※ 編輯: babymimi 來自: 122.117.189.118 (02/28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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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釋627在之後的補充理由書中第一點提到
壹、總統為憲法機關得聲請解釋憲法
查聲請解釋機關,即總統為憲法規定之最高國家機關(Das oberste
Staatsorgan) ,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與監督(註一)。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
代表中華民國,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任免文武官員等重
要職責,憲法第 35 條至第 52 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等,就其憲法地
位與職權均載有明文。此項機關雖因其特殊性質,係由人民依法選舉產生之某ㄧ
位自然人擔任,但不影響其機關之屬性(註二),自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中央機關,得依該法聲請解釋憲法。
所以他是以中央機關身分提出聲請的,
已解惑,謝謝!!
※ 編輯: babymimi 來自: 122.117.189.118 (02/28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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