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刑訴簡易判決乙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ImCourse)時間13年前 (2013/02/21 22:54),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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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訴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次依刑訴第451條 I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 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IV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如果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那原告是否就喪失了刑訴238條 撤回告訴的權利 也就是說如果案件進入簡易判決,原告就無法在撤回了? 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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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者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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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問題是辯結前得撤回告訴,那沒言辯的簡易判決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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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是訴訟條件,在判決前均須具備,故判決前撤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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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96座談會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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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前遞狀撤回告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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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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