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第951條跟805條沒有衝突嗎?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13年前 (2013/02/21 15:53), 編輯推噓6(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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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聽民總的函授光碟時 不知道是老師口誤還是我耳包 老師在唸完951時 又說了除非掉得是"金錢或無記名證券" 否則就不能再反還... 這樣不是跟951衝突嗎@@" 所以我解釋成是老師口誤 但是問題來了~以下: 民法951條內容是 盜贓或遺失物,如係金錢或無記名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 (後來似乎有修法) 第805條的內容是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Q:第951條不是說了 只要佔有人是善意取得的話就不用返還不是嗎? 那為何依照805卻要返還 而且僅得三成報酬? 這兩條沒有矛盾嗎? 還是我走火入魔了XDD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204.50 ※ 編輯: renee03 來自: 36.233.204.50 (02/2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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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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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說在路上撿到兩千塊 這不算善意取得嗎?他沒有偷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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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卻沒有送警局,算善意站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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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不是? 我好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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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有個遺失物拾得者的報告招領義務規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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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以前手係無權處分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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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S大提的我也有想過 可是如果不算善意佔有人的話 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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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的作用是?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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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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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337都有侵占遺失物罪了 怎麼會是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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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那個狀況不是地上撿到那樣吧?要用這例子要算甲丟無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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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1 16:07, , 12F
票,被乙撿到,已拿撿到的票給不知情的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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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甲掉500被乙撿到 乙拿去跟不知情丙買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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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vu大跟S大p大的例子綜合來看~~就大概懂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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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位的解答~~~~~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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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也改成1/1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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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人不是善意占有人 善意占有人是再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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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0:39, , 18F
嗯嗯 瞭解!! 什麼!法條改過? 嗯~我買的授太舊了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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