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刑訴法修正 31 95 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mike)時間13年前 (2013/02/09 12:48), 編輯推噓6(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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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24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1、95 條條文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 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 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 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 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想問哪可找修正理由 在網路查說http://lis.ly.gov.tw/lgcgi/lglaw?@@846930886有 但我找不到 麻煩知道的告知ㄧ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51.133

02/09 13:07, , 1F
立法院法律系統→法律名稱→修正沿革 拉到最下面就看
02/09 13:07, 1F

02/09 13:07, , 2F
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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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6:13, , 3F
沒沒有喔1這兩條還沒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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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6:30, , 4F
法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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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6:31, , 5F
抱歉=="還沒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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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14:42, , 6F
理由就是流浪律師太多 強制法院主動協助介紹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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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17:47, , 7F
或許可到立法院最新通過議案的網頁找找看有無相關資料
02/10 17:47, 7F

02/10 17:51, , 9F
DetailFor5010.action
02/10 17:51, 9F

02/10 17:51, , 10F
抱歉 我不會縮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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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17:52, , 11F
95條完全就是王師的主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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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22:29, , 12F
去比較後發現~主要就是對原住民和中低收入戶~法院可指派
02/10 22:29, 12F

02/10 22:30, , 13F
辯護人或是律師~律師是新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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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08:02, , 14F
瞧不起原住民喔!這些立委
02/11 08:02,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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