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總則-行為主體錯誤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11年前 (2013/02/04 18:36), 編輯推噓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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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一個關於行為主體錯誤的觀念 在保成函授的筆記跟課本看到矛盾的地方 課本舉例: 甲在海基會服務,辦理公證業務,以為自己並非公務員而收受賄賂 解釋: 由於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已具備的這一層身分關係, 從而不具有構成要件故意 講義舉例: 甲在自來水公司上班,以為自己不是公務員而收禮 解釋: 仍然成立收賄罪→只要知道自己在收禮,即可認為具備收賄故意 同樣都是誤認自己不是公務員而收賄 為何一個阻卻故意一個卻仍視為具備收賄故意? 麻煩大家幫忙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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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舉例是否為刑法第16條之禁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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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例子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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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22:13, , 3F
這不是構成要件的問題吧 我覺得是第三階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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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主觀要素是否該當應該是客觀審主觀 不是自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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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還是有罪,至多得減輕或是免除責任。 小弟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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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2個例子都是誤認自己不是公務員這個『事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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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認『事實』處理方式是阻卻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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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例子改成甲知道自己是公務員,也知道自己在收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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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知收禮就是收賄OR違法,這就是誤認『法律』,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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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要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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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回答,但我還是不懂,如果阻卻故意,難道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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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嗎?還是變成甲根本不夠成犯罪?
02/05 21:13, 12F
icebeauty:轉錄至看板 LAW 02/05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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