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限定繼承之例外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無名氏)時間11年前 (2013/02/04 17:42),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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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民法限定繼承的例外 我用裕樹上課的課本 沒有寫的很清楚 上網查到的是說 除了1163條以外 1162-2也是限定繼承的例外 我想請問1162-2所謂的違反1162-1的規定是指什麼? 假設甲對乙有100萬債務,甲死亡後有400萬遺產,繼承人丙丁未陳報遺產清冊 直接於繼承開始後拿100萬遺產還給了乙,不料甲的其他債權人戊向乙丙請求300萬元 乙丙應如何清償? 我知道這題要解1162-1跟1162-2 但我不太懂要怎麼用才對 1. 1162-1是說仍要按照比例償還 也就是 乙80萬 戊320萬 所以丙丁還是要還給戊320萬 (但是他們只剩下300萬了) 那剩下的20萬是用1162-2用丙丁自己的財產(不已遺產為限)清償嗎? 2. 還是1162-2的意思是 除果無法按照比例還320萬 就不以遺產為限 必須還給戊400萬(應受償而未受償) 哪一種解釋才是對的呢? 另外所謂的對不當受領的債權人跟受遺贈人有請求返還之權利 意思是戊可以跟乙要多拿的20萬嗎??? 抱歉這部分上課老師講很少 所以不懂如何運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82.69

02/04 19:08, , 1F
1162-2要先違反1162-1始負無限清償責任
02/04 19:08, 1F

02/04 19:09, , 2F
也就是要以繼承人固有財產清償
02/04 19:09, 2F
karma0121:轉錄至看板 LAW 02/04 19:17

02/04 20:15, , 3F
那為何1162-2是限定繼承的例外呢?
02/04 20:15, 3F

02/04 20:16, , 4F
因為1162-2似乎沒有用到繼承人的固有財產耶...
02/04 20:16, 4F

02/04 22:01, , 5F
1162-2意思是債權人於繼承人所繼承之遺產外
02/04 22:01, 5F

02/04 22:02, , 6F
尚可就不足的部分請求繼承人清償,為限定繼承之例外
02/04 22:02,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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