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繼承的疑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無名氏)時間13年前 (2013/02/02 20:42), 編輯推噓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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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丙丁兩子,丙有a,b兩子,丁有c,d,e三子 1. 丙丁皆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留有遺產600萬,如何繼承? 第一題好像有代位繼成跟本位繼承的說法 可是我不知道哪一種才是目前實務上或多數學者認同的 我自己是覺得應該是本位繼承吧 也就是乙女abcde五個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分 因為固有權就是指孫子輩是本於自己的權利繼承 而既然上一代全部死亡 那不就應該是下一代全部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了嗎 不過如果採代位繼承的話 就變成乙200萬 ab兩人分200萬 cde三人分兩百萬 那好像對cde不太有利...這種全部死亡的案例,大家會怎麼寫? 2. 丙先於甲死亡,丁於甲死亡後拋棄繼承,如何分配遺產? 第二題我是想 丙先甲死亡,那ab就是代位繼承,丁拋棄繼承(不符代位的要件) 那cde就是本位繼承,不過我一直覺得這樣不太對... 代位繼承既然是為了照顧下一代 不要說因為上一代還有繼承人 而拿不到錢 那上一代繼承人不管死亡還是拋棄 只要全部不能繼承 下一代就自然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阿~就不會有人須要特別被保護了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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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 本位繼承都是固有權,拿來當成是採本位繼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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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很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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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拋棄繼承 那cde就不能繼承了...歸給乙跟(ab)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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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書上都是兩說並陳,我也照著這樣寫,還有本位繼承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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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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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的效果是法條明定,1176,就是歸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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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採孫輩均分,只能用「學說認為」作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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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第二題的話 該怎麼解才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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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的話基本上本未繼承論者引的是文義解釋和唐律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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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的說文義解釋著重於法文上面寫"有於"意思表示在代位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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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的條件裡需子備還有人尚存故全部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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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文因此本為繼承的理論不能用在第二題所以第二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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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代位繼承就可以了也就是說繼承人只有乙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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