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緒2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歐歐歐歐歐)時間13年前 (2013/01/30 22:24), 編輯推噓5(508)
留言13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1.有關法律之朔及既往適法原則非立法原則 書中提到立法者立法時基於政策或社會所需,仍可制定法律具有朔及之效力, 而執法者適用法律時不得使用法律有朔及之效力。 例如:民法總則施行法「民法總則第8條、第9條、第11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前 失蹤者,亦適用之」 請問那到底是適用還不適用~? 我知道立法者可訂朔及效力之條文,上面條文中也註明~~~~亦適用之 表可朔及 但書中提到那段又說不得使用朔及之效力~~法條說可朔及~~適用時又不能朔及 訂了卻不能用?? 請問到底是?? 2.某題目為下列何者得規定罰則? 某選項為「職權命令」不是此解,表示職權命令不可規定罰則,請問為何?? 我在書中有關"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中看到: 行政機關比諸司法機關要有較大的裁量權。只要在法律許可範圍之內,行政機關就職掌 事件,得自由裁量處分。 不知道是不是自己誤解,所謂的「職權命令」跟「行政命令」其實是不一樣的??? 還是「可裁量處分」等於"可罰"但"不等於可規定罰則"??? 還望各位幫忙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5.190.100 ※ 編輯: catdogcat 來自: 140.125.190.100 (01/30 22:25)

01/30 22:51, , 1F
不溯及既往是原則 有原則必有例外
01/30 22:51, 1F

01/30 22:52, , 2F
不溯及既往是用法原則 非立法限制
01/30 22:52, 2F

01/30 23:19, , 3F
罰則是指對民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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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01:16, , 4F
可裁量處分是法律有規定的範圍內讓行政機關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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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01:18, , 5F
權力分立的原則下行政機關不可自行訂定法律未規定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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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10:51, , 6F
還是有點霧煞煞...既然用法原則不能...那訂了不也是白訂
01/31 10:51, 6F

01/31 10:53, , 7F
還有~不可自行訂定法律未規定之罰則~~不就表示還是可訂~
01/31 10:53, 7F

01/31 10:55, , 8F
只是沒法定無法律授權範圍內的~?
01/31 10:55, 8F

01/31 20:36, , 9F
罰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受處罰。行政罰法第4條,含自治
01/31 20:36, 9F

01/31 20:41, , 10F
條例。再看地方制度法26條,有訂罰則需地方立法議決再送核
01/31 20:41, 10F

01/31 20:43, , 11F
定。題目要考細的,就是考『鄉鎮市規約是不能訂罰則』。
01/31 20:43, 11F

01/31 20:46, , 12F
職權命令,相當行政規則,長官對屬官或下級機關。如某公務
01/31 20:46, 12F

01/31 20:49, , 13F
員違反,往往是行政懲處或司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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