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票據獨立原則與票據取得人惡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water)時間11年前 (2013/01/26 14:19),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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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簽發一張票據給乙,丙偷得後,偽造乙之背書給自己, 而後再由丙背書給惡意之丁。 爭點: 書上用這個例題來討論票據獨立原則對於惡意票據取得人有無適用。 我的疑問: 討論對於惡意票據取得人有無適用的實益在哪裡? 我的想法: 1.不論丙之行為有無獨立性原則之適用,對丁來說依照票據法14I之規定 均無法取得票據之權利不是嗎? 在丁無法取得票據的情形下,即便肯定丙的背書行為有獨立性的適用, 對丁而言有何意義呢? 2.在丁沒有辦法取得票據權利的情形下,乙可向丁請求返還票據。此時丁 可以怎麼救濟呢? 可否以丁自始未取得票據權利,視為丙自始未給付,而由丁本於丙丁間 之原因關係再次請求丙為給付呢?這邊會因為丙之背書行為有無獨立性 的適用,而在丁對丙的請求權基礎論述上有所不同嗎? 票據法的概念還不是很好,還請大家幫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4.152.133 awanderer:轉錄至看板 LAW 01/26 14:35

01/26 14:57, , 1F
票據法要拿高分 實務見解要記熟 以後執業也有幫助
01/26 14:57, 1F

01/26 15:07, , 2F
謝謝樓上的前輩! 請問這個問題有實務的見解可循嗎?
01/26 15:07,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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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李教授的見解,丁可依票據獨立性向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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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當然不可依善意取得對甲主張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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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之背書為丙偽造,是物的抗辯事由可對抗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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