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票據獨立原則與票據取得人惡意
題目:
甲簽發一張票據給乙,丙偷得後,偽造乙之背書給自己,
而後再由丙背書給惡意之丁。
爭點:
書上用這個例題來討論票據獨立原則對於惡意票據取得人有無適用。
我的疑問:
討論對於惡意票據取得人有無適用的實益在哪裡?
我的想法:
1.不論丙之行為有無獨立性原則之適用,對丁來說依照票據法14I之規定
均無法取得票據之權利不是嗎?
在丁無法取得票據的情形下,即便肯定丙的背書行為有獨立性的適用,
對丁而言有何意義呢?
2.在丁沒有辦法取得票據權利的情形下,乙可向丁請求返還票據。此時丁
可以怎麼救濟呢?
可否以丁自始未取得票據權利,視為丙自始未給付,而由丁本於丙丁間
之原因關係再次請求丙為給付呢?這邊會因為丙之背書行為有無獨立性
的適用,而在丁對丙的請求權基礎論述上有所不同嗎?
票據法的概念還不是很好,還請大家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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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wanderer:轉錄至看板 LAW 01/26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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