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緒命令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歐歐歐歐歐)時間13年前 (2013/01/25 01:35), 編輯推噓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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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函授課程中提到有關 法律與命令不同點 其中有一點是公布程序不同~~法律需要立法機關通過後,必須由總統公布 並且需要行政院長的副署才可以生效,後面又提到"命令除由總統公布外,無需依照上面 的副署" 課程中老師強調:如緊急命令、人事命令 在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提到: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 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需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關於以上搞得思緒有點複雜,請問所謂的 老師提到的"人事命令" 與 憲法增修2提到的"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 是相同的嗎?? 如果相同為何一個要副署一個不用?? 還是因為"經立法院"的關鍵字使然?? 如果不同~~是差在哪呢??分別指什麼人事命令?? 人員任免命令?? 初學~還望各位指點~~真是博大精深...用字遣詞我快霧煞煞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5.190.100 ※ 編輯: catdogcat 來自: 140.125.190.100 (01/25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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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定要總統公布行政院長副署 命令若是經由總統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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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院長副署 如緊急命令、人事命令 但人事命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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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 依憲法須立院同意之人員(EX其他三院的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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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任免命令 外加 倒閣後的解散立院之命令 這兩者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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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命令不用院長副署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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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忽然有種豁然開朗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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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客氣 ^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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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記立院有同意權的人事命令 行政院院長九七憲改前也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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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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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發布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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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不用院長副署 是在第三次修憲(1994) 把行政院院長副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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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給縮減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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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再研究一下~感謝告知~~會先記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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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0N3Fcp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