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數)??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當夏夜的樹上不再有蟬)時間13年前 (2013/01/23 13:22),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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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0條第二項: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1)「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2)「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請問(1)跟(2)的條文意思該如何解讀?? 是以「一週至少休假一日、即工作天數六日」來解讀該條文嗎?? 麻煩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81.202.15

01/23 21:39, , 1F
兩日16hr分配在其他一天8hr的時間最多只能2hr= 10hr/日
01/23 21:39, 1F

01/23 21:40, , 2F
一個星期七天的工作總時數最多只能48hr
01/23 21:40, 2F

01/23 21:40, , 3F
以上存屬推測= =
01/23 21:40, 3F

01/23 23:06, , 4F
這個是增加每日工作時數 跟工作天數沒甚麼關係
01/23 23:06,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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