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學觀念一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歐歐歐歐歐)時間13年前 (2013/01/19 18:45),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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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學一問~ 其中提到如~ 講學自由意義:所謂講學自由,是指人民藉教育方式,發表並傳播其思想與意見 之權利。其涵意包括設校講學自由,研究學術自由,發表學術自由。 釋字380: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 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 員共同研定之。」惟大學法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定共同必修科目, 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 好吧~~~其時我疑問很簡單~~~~ 1.所謂的釋字XXX ~ 用意為何??好像就是大法官的解釋~是為了加強描述而生的嗎?? 2.如上面釋字380提到"大學法施行細則:「....共同必修科目......」 後面又說大學法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定共同必修科目 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 那意思不就是 大學法施行細則 不能增加 大學法 沒訂定的項目 現在說了 大學法 沒訂定共同必修科目的相關規定 不就等於 大學法施行細則 牴觸 大學法?? 那這條大學法施行細則不就沒用沒效力了?? 我的疑問是那還留著這條乾麻~~~? 牴觸那不就應該去增加還是修改此條細則?? 不知道各位明白我的疑惑點嗎@@!!! 很像看到很多這種的....."下"不能牴觸或多出"上"沒有的條文 那條條文留著 不砍 不修 原因是?? 還是我理解不夠 有誤解~~~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5.190.100

01/19 18:54, , 1F
所以施行細則後來有修啊
01/19 18:54, 1F

01/19 20:28, , 2F
解釋完沒多久那一條就被拿掉了
01/19 20:28, 2F

01/19 21:24, , 3F
法律位階的問題,請參看中央法規標準法
01/19 21:24, 3F

01/19 21:27, , 4F
原來有拿掉@@我一直以為:明知法條有bug,卻不去改反而
01/19 21:27, 4F

01/19 21:28, , 5F
多寫一個釋字去寫某法條有bug...感覺怪怪的..是我想多了
01/19 21:28, 5F

01/19 21:49, , 6F
大法官不是法條有問題去寫釋字,是有人提釋憲去查才知道
01/19 21:49, 6F

01/19 21:50, , 7F
有問題,命令立法委員和行政機關修掉
01/19 21:50,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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