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刑訴修正的條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咕啾咕啾魔法陣)時間13年前 (2013/01/18 13:46), 編輯推噓1(106)
留言7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http://npl.ly.gov.tw/do/www/FileViewer?id=2829 修正地方: 1.被告為中低收入戶,審判中得聲請指定。 2.被告為原住民,經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3.被告或嫌疑人為原住民,偵查中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須通知法扶指派律師到場。 被告主動請求訊問或律師四小時內未到場得逕行訊問。 4.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其能請求法律扶助。 5.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應停止訊問。 被告同意訊問者不在此限。 --- 第5點是只要辯護人未到場就得停止訊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30.54

01/18 13:52, , 1F
辯護人未到場應停止訊問,並且暫停計算24h
01/18 13:52, 1F

01/18 14:08, , 2F
所以是把舊法的等候時間4hr拿掉?
01/18 14:08, 2F

01/18 15:13, , 3F
3.5怎麼兩個怪怪的感覺....4hr好像還是放在第三點耶
01/18 15:13, 3F

01/18 15:25, , 4F
二樓的推文是我漏看了(汗)
01/18 15:25, 4F

01/18 15:26, , 5F
3樓覺得第5點是哪個地方奇怪?
01/18 15:26, 5F

01/18 15:29, , 6F
我是說我看到2F的第一個直覺反應啦..如果如同2F所說.再去
01/18 15:29, 6F

01/18 15:29, , 7F
看3.5條就會怪怪的....(前提是以2F所說的為觀點基礎)
01/18 15:29,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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