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 不當得利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羽毛掉光光( ̄▽ ̄#)﹏)時間13年前 (2013/01/17 00:23), 編輯推噓1(103)
留言4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小弟最近讀到不當得利的部分,但有兩個問題一直讓我搞不清楚 還請板上大大們解惑QQ 問題是從民法新修教程這本書看到的案例 書上的題目及不當得利部分的解答如下 [題目] 甲偷乙之名貴檜木,賣與丙萬元,丙雕成佛像而賣與丁2萬元,問乙得對甲丙主張何權利? [解答] 1.乙對甲 (1)不當得利請求權 i甲受有價金萬元 ii乙受有損害(檜木所有權?)盜贓物,乙並未喪失所有權(民949) iii甲之得與乙之失未具有因果變動關係,因此乙對甲無不當得利請求權。 但我又在書裡看到了另一個類似的案例 [題目] 甲偷乙之時價3000之手表一只,賣與丙5000元,問乙應如何行使權利? [解答] (2)不當得利請求權,乙得請求甲返還利益3000元,因乙損失3000元,甲得5000元,只有 3000元有得與失之因果關係 這兩題我覺得看起來都一樣,都是小偷偷走別人的東西賣掉 但一題認為不能請求不當得利,一題認為可以請求 兩題我認為都是甲受有利益,致乙有損害,且甲之受益與乙之損失感覺有因果關係 應該都可以請求不當得利,想請問板上大大們這兩個案例在不當得利部分有什麼不同呢? 還是其實都一樣呢? 感覺第一題好像不太合一般的常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214 ※ 編輯: aspjiawe 來自: 140.112.7.214 (01/17 00:27)

01/17 11:14, , 1F
第一題丙雕刻成佛像若價值顯大於檜木,丙的加工功勞居多
01/17 11:14, 1F

01/17 18:02, , 2F
不當得利的因果關係是同一行為
01/17 18:02, 2F

01/17 18:04, , 3F
1.喪失所有權是加工,小偷賺錢是賣贓物,無因果
01/17 18:04, 3F

01/17 18:06, , 4F
2.喪失手錶與甲得利都是基於同一交易行為
01/17 18:06, 4F
文章代碼(AID): #1GzjFnkR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