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 不當得利
小弟最近讀到不當得利的部分,但有兩個問題一直讓我搞不清楚
還請板上大大們解惑QQ
問題是從民法新修教程這本書看到的案例
書上的題目及不當得利部分的解答如下
[題目]
甲偷乙之名貴檜木,賣與丙萬元,丙雕成佛像而賣與丁2萬元,問乙得對甲丙主張何權利?
[解答]
1.乙對甲
(1)不當得利請求權
i甲受有價金萬元
ii乙受有損害(檜木所有權?)盜贓物,乙並未喪失所有權(民949)
iii甲之得與乙之失未具有因果變動關係,因此乙對甲無不當得利請求權。
但我又在書裡看到了另一個類似的案例
[題目]
甲偷乙之時價3000之手表一只,賣與丙5000元,問乙應如何行使權利?
[解答]
(2)不當得利請求權,乙得請求甲返還利益3000元,因乙損失3000元,甲得5000元,只有
3000元有得與失之因果關係
這兩題我覺得看起來都一樣,都是小偷偷走別人的東西賣掉
但一題認為不能請求不當得利,一題認為可以請求
兩題我認為都是甲受有利益,致乙有損害,且甲之受益與乙之損失感覺有因果關係
應該都可以請求不當得利,想請問板上大大們這兩個案例在不當得利部分有什麼不同呢?
還是其實都一樣呢?
感覺第一題好像不太合一般的常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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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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