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408條第二項-履行道德上義務問題
96年司
四、無法接受女友移情別戀之甲,一時想不開,便自五樓頂跳樓自殺。
位於一樓開業之醫師乙聽到撞擊聲而出外查看後,緊急將甲送回其診所救治。
急救過程中,甲求死心意堅決,一直要求乙不要救他。
經乙之急救與治療,甲之身體逐漸恢復健康。
基於上述之事實,試就下列不同之情狀,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若乙要求甲支付相關之醫療費用,是否有理?
若甲主動前往乙之診所,向乙表示要送其一座純金打造之盾牌以表謝意,
三日後送到。乙見甲十分誠意,慨然允受。
不料,甲當晚回家後,後悔先前之表示,其是否有權拒絕交付純金盾牌?(12%)
我的問題:甲主動前往乙之診所,向乙表示要送其一座純金打造之盾牌以表謝意。
某補習班老師認為是408條第二項,履行道德上義務,所以不可撤銷贈與。
但我認為,付醫藥費應為一債權行為,
醫生對病患之救助是履行道德上義務,
但病患付錢給醫生就不是道德上義務了吧??
何況此情形應為單純之贈與(為表達謝意)
應該可以依408條第一項撤銷贈與,但醫藥費仍要支付。
ps:題目中有說送純金打造之盾牌以表謝意,所以是表示謝意,
而不是要用金盾牌付醫藥費,應該為單純的贈與契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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