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民法-附條件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時間13年前 (2013/01/05 12:29), 編輯推噓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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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澤鑑師書中看到一題 甲向乙購某屋,乙逾期遲延給付。甲致函於乙,表示未於2個月內履行契約者, 契約即告解除。乙置之不理。經過2個月後甲向乙請求返還支付之價金。甲之主 張有無理由? 甲係以乙將來不履行契約發生解除權,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的條件,其所附條件 雖為法定條件(以解除權的發生為條件),仍為真正條件,……(下略) 請問法定條件不是非真正條件嗎?為什麼書上寫「仍為真正條件」? 看不太懂...請各位幫忙,謝謝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92.60

01/05 18:15, , 1F
我覺得是相對於"不真正條件"耶
01/05 18:15, 1F

01/05 18:16, , 2F
不真正條件不算是條件(視為無條件或無效)
01/05 18:16, 2F

01/05 18:16, , 3F
真正條件就是算是條件吧~
01/05 18:16, 3F

01/06 11:10, , 4F
但是法定條件不是視為無條件嗎@@為何「仍為真正條件」
01/06 11:10, 4F

01/07 05:34, , 5F
法定條件本來就是不真正條件,亦即不具條件實質內容。
01/07 05:34, 5F

01/07 05:40, , 6F
但是題目其實是催告也就是民法254條訂相當期限取得解除
01/07 05:40, 6F

01/07 05:41, , 7F
除權+附停止條件的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就前者來說當然
01/07 05:41, 7F

01/07 05:44, , 8F
是法定條件,但是對後者來說是附停止條件的真正條件。
01/07 05:44, 8F

01/07 05:45, , 9F
也就是說這這題目包含兩部分:
01/07 05:45, 9F

01/07 05:46, , 10F
1.定相當期限解得解除權 → 法定條件
01/07 05:46, 10F

01/07 05:47, , 11F
2. 以取得解除權為停止條件的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01/07 05:47, 11F

01/07 05:47, , 12F
↑是真正條件。
01/07 05:47, 12F
文章代碼(AID): #1Gvwn5eP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