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法學大意99年地特四等、97年初等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哩哩嚕哩哩)時間13年前 (2013/01/03 22:36),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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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有兩年法學大意想請教大家 謝謝你們^^ 99地四 題目:甲教唆乙去傷害丙,並再三叮嚀乙千萬不要鬧出人命,乙聽之,卻出手過重將丙給 打死。應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乙成立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各自成立傷害致死罪 (C)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D)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乙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答案:(C) 這題程怡老師書上(P3-24)的說明是:正犯逾越教唆或幫助之範圍,教唆或幫助者,不 加以承擔。 97初 題目: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B)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C)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 (D)甲無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答案:(C) 這題程怡老師書上(P3-38)的說明是:被教唆者或被幫助犯有加重結果之行為,教唆者與 幫助犯亦依加重結果犯處罰。蓋加害之結果,亦為 可得預見。 我不懂的地方是為什麼都是被教唆者失手打死人, 前題的教唆者就不用承擔傷害致死罪,後題就要呢? 兩題不是都可以能會打死人嗎? 這兩題的差別在哪裡? 麻煩大家幫幫忙~謝謝你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155.144 ※ 編輯: lililulili 來自: 111.242.155.144 (01/03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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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沒有告知不要弄出人命,且弄出人命是一搬人想像的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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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也要算入一樣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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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是不是關於正犯過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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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學的不夠好 只是想問問看 看自己想的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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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過剩小弟不是很清楚,留給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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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 我只是突然想到 知道的人麻煩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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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 不好意思 是共犯過剩啦 一時就脫口而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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