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上的受僱人
最近做99年鐵路佐級法學大意考古題第23題有點疑問
題目:「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答案:(C)人事保證為不要式契約 → 應以書面為之(這個答案沒爭議)
但我有疑問的是關於選項(A)人事保證之受僱人,不以成立僱傭契約為限
我以為所謂的受僱人都是因僱傭契約而成立的,所以覺得(A)好像也是錯誤
但考選部給的答案只有(C)
民法第756-1條: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請教一下,第756-1條的受僱人除了是因為「僱傭契約」而成為受僱人以外,
民法上還可以因為什麼法律行為而成為該條所指的受僱人?
我法規資料庫的民法中搜尋key word「受僱人」
沒發現民法上有除了僱傭契約以外的受僱人
請教高手我應該參考哪一條法條來解這一題的選項(A)呢?
請賜教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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