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憲法中關於人民權利與業務之規定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水波不興)時間11年前 (2012/12/31 11:47),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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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中關於人民權利與業務之規定,係採何種方式? (A)列舉 (B)概括 (C)折衷或例示 (D)以法律定之 答案是(C),但小弟的疑問是,所謂的例示,不就是指例示概括嗎? 那選項裡的或例示和概括差別在哪裡呢? 還有在憲法中有關人民之權利與義務規定如下: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9 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這樣不是很明顯是例示概括嗎? 小弟想請問大家憲法第二章中第哪裡有折衷的規定呢?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1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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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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