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中會郝強老師CH12所得稅會計
台北公司於民國89年7月1日以現金1,000,000購入機器一部,
估計耐用年限8年,殘值100,000,採定額遞減法提列折舊(折舊率25%)。
假設台北公司89年底估計應付所得稅為300,000(於90年5月申報繳稅),
90年為320,000;台北公司因購置該機器,取得所得稅抵減200,000,
其中150,000抵減89年應付所得稅,另50,000抵減90年應付所得稅。
試作:
(1)89年底及90年底提列折舊之分錄。
(2)89年底及90年底認列所得稅之相關分錄
(該公司採遞延法認列所得稅抵減,不必考慮其他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差異)。
想請問(2)解答中DTC是按郝老師上課中所提之"折舊比例
"200,000*(125,000/900,000)=27,778,但為何DTC計算不是按照也是利用定率遞減法將89
年之DTC算出:200,000*0.25*1/2=25,000以回復真實折舊費用?
這問題困擾我好久,謝謝高手解答我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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