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票據法75年司法官考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何金銀閉關特訓中)時間11年前 (2012/12/23 18:47),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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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為支票發票人,乙為背書人,丙為執票人。丙於發票日提示不獲付款 後,於支票背書將支票轉讓於丁。丁能否對於甲、乙、丙行使票據追索 權?甲能否以其與乙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丁?分別附理由以對。 (75.司法官) 小弟的問題在第二小題: 高點的答案如下: (二)甲不能以其與乙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丁: 如上所述,期後背書無票據法第十三條之適用,但此係指票據債務人甲 所得對抗期後背書人丙之事由,得對抗期後背書之被背書人及執票人丁 而已,但於期前已被切斷之抗辯,不得對抗期後背書人及執票人丁。 但詹森老師上課所說(99年度的錄音): 期後背書確實不可以對抗丁,但問題是丙提示不獲付款才背書,足見 丙是惡意執票人,故甲得以其與乙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丙,有第十 三條但書的適用,而丁承繼丙之地位,故甲可以其與乙間所存抗辯之 事由對抗丁。 我現在搞不清楚甲到底可不可以對抗丁? XD 因為丙有無提示不獲付款竟然這樣被當惡意,而引用第十三條但書,我 覺得是老師上課誤用,若因為沒有去提示(善意),去提示不獲付款( 惡意),竟因為多一道步驟就變成可對抗XD 所以應該是不能對抗,高點的解法才對? ps.惡意不是這樣用的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2.198.34 ※ 編輯: Dirk08 來自: 36.232.198.34 (12/23 19:07)

12/24 11:27, , 1F
感覺這兩說的差異應該在於對:惡意認知的時點判斷吧
12/24 11:27, 1F

12/24 11:27, , 2F
又最高法院好像是以"拿到票據"時判斷是否惡意,所以我
12/24 11:27, 2F

12/24 11:28, , 3F
的想法應該是高點的那套...
12/24 11:28, 3F

12/24 12:55, , 4F
恩 我也認為嗣後的惡意 不是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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