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立法院制定法律之二讀會的重付審查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汁液型男)時間13年前 (2012/12/20 23:0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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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略)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 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 之。 第 10 條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 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想問一下,關於這二條的重付審查的適用情況有何不同?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規定? 感謝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1.15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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