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1地特四等 法律廉政刑訴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焦躁)時間13年前 (2012/12/19 19:31),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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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就此題提出點想法 二、被告因涉有強盜罪嫌,經檢察官簽發拘票交由員警持往被告之住所 拘提,員警經由被害人之指述,知悉被告作案當時穿著迷彩衣,乃 詢問在旁邊之被告母親,迷彩衣現在何處,被告母親告以晾曬在隔 壁老家之後院,員警乃前往扣押在案,被告辯護人在法院主張:該 迷彩衣並非合法搜索扣押,有無理由?員警執行拘提時,雖無搜索 票,得附帶搜索,請說明得搜索之範圍為何?(25分) 1. 搜索嚴重侵害人民隱私與財產權,必須嚴守令狀主義,違者所 扣押之物無證據能力,被搜索者亦得提出抗告。 搜索採取法官保留,令狀主義,但應該不至於到嚴守 130 131 131之1都是例外,另外違反因為違反搜索 並無絕對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 所以應該用158-4去認定 2. 交代拘捕被告時得執行附帶搜索,以保護執法人員之人身安全 與保全證據。[隔壁老家之後院]與被告所在比鄰,應屬"立即 可觸及之場所",為合法之附帶搜索。 此時我個人覺得從附帶搜索的立法目的來看,是基於保護執法 人員之安全,不應該用這條,那如果不能用這條能用131第2項嗎 還是會有疑問,因為物之逕行搜索的主體是檢察官 那怎辦?乖乖回去申請搜索狀嗎?我個人認為實務一定會用131 第1項第1款人之逕行搜索去主張,然後再"意外"找到證據, 之後用附帶扣押 當然如果你堅持要寫130的話,你可以從部分學者主張的保全證據 去著手,附帶扣押可觸及之處所,有一說用一覽無疑原則,我覺得 這似乎較合乎立法目的,另一說還是從保全證據的目的來看, 擴張範圍自然比較大,有問題就用158-4 3. 犯案時之迷彩衣,為本案應扣押之物。警方雖無搜索票,但執 行合法之附帶搜索,故得合法扣押該證物,亦有證據能力。 我還是覺得這裡用130太OVER了,所我比較傾向 朝131或欠缺急迫性及必要性,搜索違法, 程序違法扣押所得自然違法 應該158-4 或用毒樹的獨立性必要性稀釋性去解釋 4. 又刑事訴訟法除了緊急搜索外,並無要求其他無令狀搜索必須 事後陳報法院。故該搜索事後綜未陳報法院,亦不因此違法。 痾這結論讓我覺得很可怕, 緊急搜索.附帶扣押都採用131第3項 從令狀主義是基於法官保留來看 就不太可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6.170.189

12/19 21:31, , 1F
1. 寫太快了,忘了提158-4 -_-"
12/19 21:31, 1F

12/19 21:33, , 2F
4.只有緊急搜索明定事後須陳報法院,所以要類推到附帶、同
12/19 21:33,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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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搜索,應該不行類推吧,若不合法就用158-4由法院權衡證
12/19 21:35, 3F

12/19 21:36, , 4F
據能力,個人淺見,不一定對,也謝謝您的指教
12/19 21:36,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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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扣押準用131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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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qQMCOY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