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公務員或司律考試 試卷中 正確法條寫法
這個很久以前 上課時 許宗力老師有講過 法條正確寫法
不過後來有些學者寫文章 也沒有注意小細節 補習班老師也是沒精確寫法
但是許多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依然很強調精確寫法或唸法...
例如 在一般國考中 像在刑事訴訟法 要引刑事訴訟法第248條時
如果正確寫法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規定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 (一) 、 (二)
、 (三) 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
所以寫法: I項 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詰問有不當者
,檢察官得禁止之。
II項 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但恐證人、
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
如果是寫 第一項 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詰問有不當者
,檢察官得禁止之。
第二項 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但恐證人、
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
這個"第"以及"一""二"其實不是正確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寫法,又如很多法官或檢察官
在庭上講述或郎讀到法條時或法院宣判時會說一項..二項...但是不會講到"第"這個字,
因此建議大家 國考時 會了要充分表現自己法律精確用語 建議大家考試時
要正確引用法條用語 也許也寫第一第二第三項等 不會扣分 但遇到要求很精確或嚴謹的
改提老師 搞不好也會加個一分兩分
另外附帶一說 款跟目順序 也不要搞混 寫錯 可能會扣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40.61
※ 編輯: lc301 來自: 60.248.40.61 (06/03 14:30)
推
06/03 14:33, , 1F
06/03 14:33, 1F
→
06/03 14:34, , 2F
06/03 14:34, 2F
→
06/03 15:53, , 3F
06/03 15:53, 3F
→
06/03 15:54, , 4F
06/03 15:54, 4F
→
06/03 15:55, , 5F
06/03 15:55, 5F
→
06/03 15:55, , 6F
06/03 15:55, 6F
→
06/03 15:56, , 7F
06/03 15:56, 7F
推
06/03 16:34, , 8F
06/03 16:34, 8F
推
06/03 17:10, , 9F
06/03 17:10, 9F
→
06/03 17:11, , 10F
06/03 17:11, 10F
推
06/03 19:36, , 11F
06/03 19:36, 11F
推
06/03 22:08, , 12F
06/03 22:08, 12F
推
06/03 22:18, , 13F
06/03 22:18, 13F
→
06/03 22:19, , 14F
06/03 22:19, 14F
→
06/03 22:21, , 15F
06/03 22:21, 15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