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刑法觀念整理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道)時間16年前 (2008/03/13 18:05),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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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徵求志光李源老師最新97年度 法院組織法的CD函授 願意割愛者,請來信說明書況、欲售價格。 謝謝囉! ------------------------------------------------------------------------------ 預備與未遂之界線︰ 未遂是指著手構成要件的實施,但尚未完全實施構成要件。 ※故意的犯罪行為,有可能有預備、未遂之階段﹔過失的犯罪,既無未遂亦無預備。 未遂犯之成立要件 (一)行為人須有犯罪之故意: 理論上,過失犯乃就其基本行為意圖以外之結果,依法律之規定,負其責任。 行為者,對此項結果,如無積極或消極使其發生之意,即難解為對該項結果有 著手行為,故不能謂有未遂。故實際上未遂僅以故意犯為限。 (二)須有著手階段以上之犯罪行為: 著手為實行行為之開始,行為必達於開始實行階段,始有既遂、未遂之可言。 粃 (三)須未生犯罪結果: 即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結果。刑罰法規各條所規定者,即為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如行為而未能實現犯罪所必要構成之要件,其行為自不能謂已達於既遂 狀態。 粬 (四)須有處罰之特別規定: 刑罰之目的原在以教育方法,矯正犯人之反社會性。犯罪情節輕微,且未達既遂 狀態,如必繩之以法,則其結果較不處罰更足導致犯罪。是以對於未遂犯之處罰, 必以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未遂有三種︰普通未遂、中止未遂、不能未遂。 (一) 普通(障礙)未遂:(非不為也,是不能也;即使我願,我亦不能) (二) 中止未遂:(非不能也,是不為也;即使我能,我亦不願) 1、未了未遂:行為人雖已著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但尚未實行必要構成要 件之行為。 2、既了未遂:行為人已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但未發生預期之結果。 (三) 不能未遂(不能犯):行為人已著手犯罪,但其著手之犯罪行為不能發生預期之 結果,亦無危險發生。 1.誤以為自己的手段可以實現構成要件→手段不能。 2.誤以為攻擊的對象存在(事實上不存在)→客體不能。 學者間對於如何區別不能犯與普通未遂犯,見解不一: (1)純客觀說:事後判斷,該行為究竟能否造成危險。 (2)具體危險說:用一般人的角度去衡量。 (3)抽象危險說:用一般人的角度去衡量行為人當時在想什麼。 (4)重大無知說:一個人主觀上的認識與一般人的認識是否不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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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我的是誰的 我只知道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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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CD函授正在寄送...昨天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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