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土登暨民法修正對照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16年前 (2007/09/28 21:01),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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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考上加生病很煩躁的考生加一, 有在k修法的不用擔心,看看以下整理就好。 ======================================================================= 本次土登修法重點在於,(編排隨自己讀書進度置放) 114-1~117-2同屬他項權利(抵押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範圍 下以民法為主,土登為輔,參照理由書,說明此次修法重點。 一,民法 普通抵押權 擔保債權範圍登記 民法861I--------------土登111-1記明 民法-原債權 = 土登-金額 種類 範圍 II(土登沒規定) *為 1.債權特定化 2.物權公示原則 故須記明之。 二,民法 流抵契約 民法873-1I流抵非經登記,------------土登117-1I記明 不得對抗第三人。 II文件+會同 抵押人申請 (債權效力,縱未登仍有效) II抵押權人清算義務。----------------III記明依873-1II辦理+簽名 III(土登沒規定) 三,跨登記 (管轄權:辦理同直轄市縣市內 "簡易登記明文化") 土登112---不屬同一登記機關 -例外--除..土登3III同屬+分設+登記項目已實施跨登記..外,得由其他辦理 四,民法 權利質權 債權質權之實行 (這邊難理解,記 * 部分 即可。) 民法906-1I使質權合法轉換為抵押權---土登30第二項(清償期屆至) | *質權人 代位 出質人 與 債務人 移轉 |-土登117-2I 文件+會同 債務人申請 II一併登記----------------土登27第十七項 (其為特殊型態抵押權 *質權人 單獨設抵 至 出質人 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但為保障交易安全, 無待出質人同意即可登記。) 民法906-4通知出質人----------------土登117-2II記明確已通知+簽名 III登記機關通知 五,民法 共同抵押權 民法875-2I2.限定-----------土登114-1I已限定記明 I1.未限定------ II應負擔債權金額增加=他權人+共抵人 同意 3.僅限定部分-|--875--同時拍賣(全部,一部)--875-1債務人拍賣物優先抵償 | |-875-3準用875-2規定 |異時拍賣(一部)---875-4人保,後次序(求償+承受權) II以抵押物價值為準(不論有無限定或者價值大於限定) *土登-未規定"未限定"之理由-賦予抵押權人選擇權,較為有利。 民法-限定-較無 物保 後次序 承受求償問題。 兩者理由書切入觀點不同。 六,民法 抵押權 不可分性-------土登114-2 規定 債權分割 115 規定 債權讓與 民法869I債權分割或讓與---------土登114-2會同 抵押人+債務人 申請 II債務適用 *抵押權於設定登記後,得合意分割,但不涉及分割後抵押權人變更。 須另為他項權利移轉登記,即有兩個登記動作。 *此乃土登114-2分割,未涉權利移轉,固有此理由書說明。 七,(同上) 土登115I債權讓與(原登記權利先後,不得變更。) II擔保債權金額增加(內容同114-1) +另行辦理登記 (兩次登記) 八,民法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4I原債權確定期限+變更-------土登115-1I記明(符合881-1擔保債權範圍) II記明 原債權確定期日 II不得逾30年------------------------III(同前)+變更日起不得逾三十年 III期限得更新-| 民法881-13確定後,變更為普通抵押權--土登115-2I會同(抵權+債務人)結算+權變登記 但書(債權最高限額說)---------------II(同前) *倘結算時,當事人合意增加擔保債權金額,超過原約定最高限額者, 自依土登115-2 "併同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民法881-17除861II 準用普通抵押權規定 869I 870 870-1 870-2 在 881-6 881-8 已有特別規定 880 在881-15已有特別規定 九,民法 次序權 vs 土登116 116-1 27(16) 46(2) 民法870-1I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 (找人先吃) 一,次序讓與:原次序分配 (找人一起吃)二,相對拋棄:債權額比例分配 三,絕對拋棄:次序昇進 II.I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通知 債務人+抵押人+共同抵押人(三人) (以下為 III.I受利益人得實行次序在先抵押權 次序調整 IV物保-第三人不動產因調整後 共通效力) 增加負擔限度內抵押權消滅 民法870-2--人保-保證人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 利益限度免其責任 *地政機關不審任870-1-IV物保,870-2人保 權利義務,由當事人先行辦理後再行至地政機關登記。 土登116I1.次序變更 *原條文為讓與,土登改為變更,因其指 實際發生抵押權次序交換效果,非民法找人先吃概念。 一,擔保債權金額增加+中間次序他項權利人同意 (此指1.抵押權人2.用益物權人,因如 不經其同意會造成民法866除權拍賣之不利益) 二,見土登條文 (即已有次序讓與或拋棄者,再以土登116作次序變更 ,因其會影響先前"次序受讓"或'受次序拋棄"者利益,故須其同意。) II會同申請+記明通知 債務人+抵押人+共同抵押人(三人) 土登116-1I2.次序讓與-會同申請 3.次序拋棄-單獨申請 =>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2.3.不影響他抵押權人利益,故不須其同意。 II文件+通知(三人)證明文件 土登27第十六項-單獨拋棄 土登46第二項-抵押權-次序2.讓與3.拋棄1.變更,免納規費。 ========================================================================= 結論:以後不要鑽牛角尖比較好,還有許多要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3.88.234

09/28 21:02, , 1F
朋友說,這邊幾乎不會考,囧。
09/28 21:02, 1F

09/28 21:21, , 2F
好複雜.......
09/28 21:21, 2F

09/28 22:07, , 3F
看完頭有點暈...@_@...
09/28 22:07, 3F

09/29 08:10, , 4F
09/29 08:10, 4F
※ 編輯: highjack 來自: 220.140.146.161 (11/27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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