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 引述《nnhh (nnhh)》之銘言:
: 下列何者必須登記才生效力?
: (A)買賣房屋 (B)設定抵押權 (C)結婚 (D)租賃
: 答案是(B)
: 我知道C-- 目前都還是儀式婚
: 可以請大家指點一下其他選項嗎?
: 另外 何謂一般要件 何謂特別要件 差別是?
: 我聽了上課的錄音 還是不太懂
: 麻煩大家
┌(A)民法第345條、(D)民法第421條
│ →均為債權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並生效。
│
└(B)不動產物權之設定行為(姑且不論動產抵押權)
→依民法第758條→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當事人
│ │ ├ 標的
│ │ └ 意思表示
│ └ 特別成立要件┌ 要式行為 →要式(民73本文)
│ ├ 要物行為 →要物(民464、474、589)
│ └ 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民153I)
│
└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 當事人要有行為能力
│ ├ 標的要可能、確定、適法、妥當
│ └ 意思表示要健全無瑕疵
└ 特別生效要件┌ 條件成就(民99I) / 期限屆至(民102I)
├ 代理權(民103I) / 處分權(民118I、II)存在
└ 登記(民758)
┌ 一般(成立/生效)要件:一般法律行為皆要具備的(成立/生效)要件。
└ 特別(成立/生效)要件:僅特定法律行為要具備的(成立/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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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 遙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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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inyilin 來自: 61.230.98.68 (08/10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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