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上班時數不足3分鐘

看板Employee作者 (把握)時間6年前 (2017/06/20 16:35), 編輯推噓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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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敝人公司有給予 10分鐘的彈性打卡時間, 8:00 - 8:10 不過超過8點幾分鐘,就要晚幾分鐘打卡下班 譬如: 8:03打卡上班, 若下班本應17:30下班,則應該打17:33下班 但是有次忘記自己上班是打8:03 下班時打了17:30下班 差3分鐘,變成公司要求要請假一小時, 因為公司最低請假單位是一小時 覺的不太合理 若是自己早上晚到20分鐘, 請假一小時還算合理, 因為自己可以在9:00打卡上班就好, 若已請假一小時, 但自己要提早在8:20就打卡上班, 也是自己的意願,貢獻40分鐘給公司 但是下班不小心早打了下班卡3分鐘, 變成要強迫請假一小時, 那這樣給公司的57分鐘,並非是自己意願, 而且這57分鐘,人也確實有在公司上班。 不知勞基法這方面的一些規定是怎麼樣的呢 ?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D816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210.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loyee/M.1497947725.A.15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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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公司內規,頂多私下協調,隔天補三分鐘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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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人治方面你的看法沒錯,但這扯到了「你給其他人添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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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種人際關係,一小時的假只是方便好作業而已(公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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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搞不好就是以小時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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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不挺你…可以感覺到你那「為什麼不那樣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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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一點有什麼關係?」的“極度”自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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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歡迎你自己開一間用「分鐘」甚至以「秒」計時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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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大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我是針對原po的疑問回答,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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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勞基法對這問題有什麼規定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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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動氣,我能了解妳的意思,畢竟公司也是團體生活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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