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工會] 呼籲郝市府停止打壓學生勞動者組織工會

看板Employee作者時間12年前 (2012/04/09 23:18),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本文轉錄自 NTU 看板 #1FWfZ1wn ] 作者: pattyturty (米呼米桑) 看板: NTU 標題: [工會] 呼籲郝市府停止打壓學生勞動者組織工會 時間: Mon Apr 9 16:07:27 2012 台灣大學工會呼籲郝市政府停止打壓 學生勞動者組織工會聲明 台灣大學工會 │2012/4/9 ─────────────── http://goo.gl/tdCVz 台灣第一個以大學校園作為組織範圍,並且主要以具「學 生」身分的「勞動者」作為工會會員組織的工會──「台 灣大學工會」,於今年一月七日依法召開會員大會後,隨 即向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遞交申請書,詎料主管核 定本工會組織的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至今遲不作成核准通 過之行政處分。其間經本會秘書處人員數次致電北市府勞 工局勞資關係科詢問後,始於三月七日收到市府勞工局公 文,告知本會該局對於本會是否符合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 之適用有疑義,已請求勞委會進行釋示,故暫無法通過本 會之申請,惟勞工局公文僅載列適用法條之疑義,對於該 局有疑義之事實標的卻完全未說明。待勞委會於三月二七 作成勞資2字第1010007018號函釋,指示應判斷本工會 會員與雇主間之契約是否係雇傭契約而應自行裁量後,本 會秘書處人員又再度數次致電市府勞工局詢問核定進度未 果,該局勞資關係科科長亦拒絕與本會人員提出約定時間 當面詢問,本會乃決議於四月五日由三名秘書處人員親赴 北市府勞工局詢問,勞工局承辦人以公文回應本工會,主 張該局主要係因「本工會會員是否具勞工身分」、以及 「本工會會員是否具有同一雇主」兩項事由存在疑義因而 暫緩核定。 關於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台灣大學工會發起人等申請籌組 台灣大學工會一案,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以「本件工會會員 是否具勞工身分」、以及「本件工會會員是否具有同一雇 主」存在疑義而暫緩核定之行為,係屬違法解釋現行條文 而打壓本工會會員行使憲法所保障團結權之行為,故本會 擬公開發出附法律意見之公開聲明主張如下: 就「本件工會會員是否具勞工身分」之爭點:本會以勞工 身分之定義問題,各勞工法規所規範之「勞工」主體,本 即涵攝不同,勞基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義之「勞基法上勞 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係我國個勞工 法規中定義最狹隘者,乃因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訂定 法定最低勞動基準以保障勞動契約中之勞工。而除此之外, 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以及工會法等勞工法規, 自皆對各法規範目的所涵攝之勞工主體而有不同。從而, 觀諸工會法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保障勞動者藉由「團結」 而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並達成有利勞動條件的權利,及 一般所謂的「勞動三權(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包含爭議 權之一般行動權)」,故以該法之目的觀之,所有具有 「組織同盟與社會對手進行有關勞動條件之團體協商」需 求的勞工,皆應是工會法上適格的勞工,相較於勞基法上 嚴格的限制,工會法上適格的勞工即相對寬鬆。因此,系 爭工會之會員是否為具有從屬性(偏向勞基法勞工定義) 之勞工,本即與本會會員等人是否為工會法上之勞工適格 無關,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採取從屬性有無之定義認定本件 工會之會員是否為勞工,乃係構成裁量錯誤,本會在此呼 籲北市府及時回頭,切勿作成違法行之政處分。 退萬步言,即便採傾向勞基法規範意義之勞工,則勞工身 分認定的爭議,過去幾乎全數發生於雇主與勞工之間,然 而查本件台大工會一案,本會會員之助理進用申請書、亦 即台大行政系統之定型化契約公文書中,業已對進用申請 書格式非但以「雇主」自稱,更對該等工作之對待給付以 「工資」稱之,可證本件工會之相對人(雇主)台灣大學, 業已對係爭契約之定性以雇傭而無爭執之前提下,已謂雇 主與勞工間就其間之契約定性認定為雇傭契約並不存在疑 義,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且勞雇兩造就契約之定性已達成 「唯有利勞工」之共識下,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本即實不宜 否定現狀之事實證據而再次進行實質審查,以干預本工會 之合法化。 附帶一提,就「具學生身分是否得成立勞工身分」一爭點: 本工會主張,本件會員之雇用型態並無存在如「建教生」 之「學生」與「勞工」雙重身分之疑義。蓋本件會員雖多 具有台灣大學學生身分,惟伊等與台灣大學間乃基於相異 之法律關係而成立僱用契約,而與本來之公法契約無關。 亦即,本件工會會員具有台灣大學學籍乃係基於一公法契 約而成立,與台灣大學另基於行政國庫行為而與本件會員 等成立私法上之雇傭契約為基於完全不同之法律關係成立 之兩個不同之契約,不應混淆。「擔任國科會計畫等外部經費僱用助理,是否具有同一 雇主性」一爭點:本工會主張,雇傭契約之成立本即與雇 主給付勞工工資之經費來源無關,本件雇主台灣大學透過 政府採購程序承攬中研院、國科會等機構或行政機關之研 究計畫,並以該等計畫之研究經費作為支付本會會員等人 之工資,自始不影響雇傭契約成立於台灣大學與本件會員 等人之間,本會會員乃受雇於同一雇主國立台灣大學,故 自得依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於國立台灣大學內組織企業工 會並無疑義。 綜以上理由,本會僅以本附法律意見聲明籲請北市府勞工 局依法從速作成核定本會籌組通過之行政處分,勿再違法 解釋法條並遲不作成行政處分,以拖延之手段打壓台灣第 一個學生勞動者之團結權行使行動。                    台灣大學工會     https://www.facebook.com/ntu.laborunio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50.75

04/09 17:40, , 1F
04/09 17:40, 1F

04/09 17:52, , 2F
04/09 17:52, 2F

04/09 19:54, , 3F
好好拆
04/09 19:54, 3F

04/09 22:28, , 4F
推。
04/09 22:28, 4F

04/09 23:17, , 5F
04/09 23:17, 5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martken (140.112.157.162), 時間: 04/09/2012 23:18:13

04/10 13:58, , 6F
第一次支持NTU
04/10 13:58, 6F

04/10 20:09, , 7F
嗯 你們的說法每次出來都…唉…
04/10 20:09, 7F
文章代碼(AID): #1FWlstD7 (Employ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