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問題] 該如何擺脫離職員工的騷擾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EuqrOYj ]
作者: dophinn (單身男子公寓) 站內: LAW
標題: Re: [問題] 該如何擺脫離職員工的騷擾
時間: Sat Dec 10 20:15:17 2011
※ 引述《kolohorse (kolohorse)》之銘言:
: 在十月初請求一名男性員工立即離職
: 原因:他老婆打電話來公司和我(即老闆的女兒,公司會計)吵架
: 甚至罵我沒教養之類的難聽話(此通電話有錄音)
: 事出原因:該名員工和他老婆說我加班費算錯
: 我檢查無誤後,已當面算給該名員工看無誤
: 但事後他老婆打電話給我,口氣不好說我算得還是不對
: 隔天我向該名員工追究此事,引發事後的電話辱罵
: 該名員工及其老婆對我薪資算錯的指控未有道歉
: 更因我追究此事要求道歉,雙方在辦公室引起爭執
: 該名員工要求他老婆打來公司找我,一言不合即作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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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囂張行徑已無法共事,故隔天請求該名員工離職
: 他離職一個月後,連續來信要求我們公司開立離職證明書
: 勞基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可請他離開)中第二款
: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或同事,有重大侮辱行為者
: 故他不屬於勞基法中的非自願性離職條件,所以無法開立此證明給他
: 但是他一直寄信來,我覺得很困擾,不想再於該名員工有任何牽扯
: 但是也不可能因此妥協開立離職證明給他
: (此種不肖員工,憑什麼領失業補助,一但給他離職證明即代表他為
: 非自願性離職,他即可能再回頭要求資遣費)
: 請問我們資方可以如何擺脫此人的騷擾呢?
: 勞工有管道申訴資方,那資方有什麼管道可以申訴勞工?
: 或是任何法律途徑可以和他解決此事?
分兩個方向來談,
1.此案,雇主引用《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實屬合法。
理由輔以裁判、學說敘明如下:
裁判一、最高84台上946
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僅規定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
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即得不經預告終止
契約,並不以情節重大為必要。
裁判二、高院93勞上45
所謂暴行,係指故意實施強暴之行為於他人之身體。
再者,依我國學說認為,勞工除了「主給付義務」外,尚有「附隨給付義務」,
而「附隨給付義務」可再區分為三大面向:
1.「不作為義務」:保密義務、競業禁止義務、兼差限制義務、
不傷害企業之言論與禁止不當影響同事義務。
2.「作為義務」 :報告義務、遵守勞動保護規範義務、
工作障礙及危害通知義務。
3.「企業外之行為」
勞工若違反附隨給付義務,雇主除得加以懲戒或解僱外,於情節重大並造成雇主
損害時,雇主得依民法227加害給付之規定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內容引用自《勞動法》,黃程貫主編,新學林,2009年二版)
該名員工已對原PO做出人身攻擊,以達「暴行」要件,
亦違反「附隨給付義務」之「禁止不當影響同事義務」,
原PO引用《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解僱該名員工,實屬合法。
2.「離職證明」,依法,雇主一定要給員工,不管員工是自願或非自願離職。
請至勞保局網站下載官方版本的「離職證明書」,
http://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3D
離職原因有3種可勾選:「非自願離職」、「自願離職」、「其他」。
請勾選「其他」並註明「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解僱勞工」。
以往,我的立場是保障勞工權益,
但,此案勞工出現「人身攻擊」行為,已非勞工權益之正當範圍,不值得保障。
最後,對原PO說明,
絕大多數(99%)勞資爭議案件,勞工是落勢的,不管是經濟面或資源面,
各方面都是雇主佔有優勢地位,所以,政府一定要用國家力量介入干涉,
勞工有合法管道得以申訴、申請調解、仲裁、裁決,否則,勞工權益何來保障?
資方基於優勢地位,可採取的法律行為甚多,坊間甚多律師願意出面處理,
不需政府保護資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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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5.18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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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dophinn (123.205.186.104), 時間: 12/10/2011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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