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產假期間女工自願上班 廠長觸法

看板Employee作者 (Bloody Monday)時間13年前 (2010/08/19 12:5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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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19/78/2bdqm.html 2010/08/19 04︰11 〔記者黃良傑、洪素卿/綜合報導〕 女員工分娩一定要強迫休足產假,否則主管會觸法! 國內知名成衣商祥康製衣廠的兩名女工生產後,自認坐月子四十天已足夠,主動要求回廠 上班,廠方尊重女工上班意願,並未強迫上工,也沒有不給女工產假,竟吃上刑事官司, 李姓廠長被函送法辦,法官判科罰金(刑罰)四萬五千元,若不繳罰金,需易服勞役四十 五天,還會因此留下前科紀錄。 未依法強制休假 法官判科罰金 縣府表示,女性未休足產假讓資方觸法,祥康製衣廠創了屏縣勞資爭議先例。 廠方無奈接受判決,考慮放棄上訴,兩名女工目前仍在工廠上班,員工們都為廠長叫屈, 李廠長則婉拒記者採訪。 屏東縣府勞工處於去年七月間,派員前往位於萬丹鄉的祥康製衣工廠,實施就業歧視與性 別平等例行性檢查,自工作紀錄與請假卡上,發現廠內李姓女工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至 十一月廿五日,向工廠請了四十天產假,陳姓女工也於九十八年一月廿一日至三月三日請 產假,兩人分娩後坐月子四十天,都銷假回廠上班,李廠長和負責人也同意她們上班。 由於兩女的法定產假還有十六天,廠方徵詢兩員工要日後補休產假或補發十六天的產假薪 資,兩人不願再休假決定領取十六天薪資。 兩女向勞工處坦承一切均屬自願,公司並未強迫,主要是因覺坐月子休養四十天已經足夠 ,躺在家裡很無聊,嬰兒又十分健康,並受到婆家或娘家的妥善照顧,才主動要銷假上班 ,縣府確認廠方並未強迫產婦上班,也沒有不給女工產假,原只給予「口頭糾正」,列為 輔導對象後上報勞委會。 但報告卻被勞委會退回,指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由雇主給予產 假八週,是為保護母體安全,屬於「強制規定」,不得任意拋棄,即使廠方給付薪水,女 工也自願銷假上班,但廠方不可以接受,仍得強制產婦休足八週產假,要求縣府將祥康總 經理與廠長函送法辦,產官多次協調無共識,屏東地檢署受理分偵字案起訴,向屏東地院 聲請刑事簡易判決。 一審法官依據勞基法規定,女工分娩生產「應」停止工作,給予八週產假,判決李姓廠長 已經觸法,因李、陳兩位產婦分屬兩案,一罪一罰下,兩罪共裁定四萬五千元罰金,可易 服勞役四十五天,全案仍可上訴。 產假屬強制規定 不得任意拋棄 有人認為,若勞工出於經濟困窘等因素,不得已需要工作,企業給了方便卻反而被科刑, 此一判決是否太不近人情?不過,政大勞工所教授劉梅君指出,按理講,有人願意給錢讓 你休假、一般人都會希望好好地休完假期,會想急著回來,背後自然有一些不得不回來的 因素,例如原本的薪資結構並不合理等。究竟是雇主強迫?還是勞方自願?並不容易證明 。為了保護勞工加上防弊,還是維持規定較佳。 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曾昭媛則認為,根本解決之道在於「產假薪資公共化」,如果 政府用社會保險等方式支付勞工產假薪資,那麼企業並非自行負擔產假八週薪水的情況下 ,未來這類紛爭自然會減少,否則在「不上班就有薪水」的情況下,卻有人自願提早上班 ,確實難以說服人。 更重要的,勞基法的規定是勞工最基本的保障,不只是產假不能因為勞雇雙方合意而拋棄 ,包括最低工資、或是加班時數規定等,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企業,基於企業保護員工的 義務,資方都不能以勞工願意為由,違反相關保護規定。 -- 太陽神阿波羅 Ferrari 430 Scuderia 16M 地獄之神哈迪斯 Lamborghini LP650-4 Roadster 戰神阿瑞斯 Pagani Zonda Cinque Roadst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22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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