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釋出事件看兄弟經營(一)轉職的玄機
※ [本文轉錄自 Baseball 看板 #1MPRW0vd ]
作者: AhUtopian (It's my Life) 看板: Baseball
標題: [專欄] 釋出事件看兄弟經營(一)轉職的玄機
時間: Tue Dec 8 00:46:52 2015
【網頁版】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23702
台灣職棒來到了釋出新聞佔滿板面的新聞,筆者就從一個兄弟球迷的角度來看與兄弟相關
的釋出新聞( http://sports.ettoday.net/news/609474 ),並且也提出一些自己對於新
聞內容中與兄弟經營層面相關的想法,筆者純粹是用自己對於職棒制度跟相關規範的認知
來作一個出發,並沒有任何的內幕消息,先說在前頭,因此若有任何內幕消息或是關於制
度解讀不同的部份,也歡迎大家來討論囉!
兄弟一口氣釋出了10名球員,關於球員名單我們會再來討論,而頗受球迷討論的是兄弟特
別提到「球團會輔導遭釋出的球員轉業,包括轉介臺中運動家棒球隊、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或中信集團其他相關事業。」;對於釋出球員表示會輔導轉業的,還有過Lamigo隊,不
過Lamigo的母企業的企業體比起中信實在規模跟產業類別涵蓋差太多,我們對於兄弟的球
員轉職可以來做個想像。
首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二、培養
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
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
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參考:http://goo.gl/Y9lzqi),簡單地來
說,只要你肯砸錢在上面五個項目,這些都可以當作費用支出來扣抵你的營利所得,達到
節稅的效果;為什麼要先提這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就是要讓大家先知道,中信集團旗下
那麼多營利的公司,光是為了可以節稅的這個目的,就有動機去花錢在這些被釋出的球員
身上,或著是說至少花在這些球員身上的錢,除了他們在新職位所能帶來的產能外,本身
就還有會計上節稅的好處,因此當我們在衡量這些成本時,請不要忘記這件事情。
好的,既然中信人壽已經入主台中運動家隊,也成立運動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而前總教
練、擅長發掘球員潛力的草總謝長亨也在那邊,可想而知不管是用教練職或球員職,把被
釋出的球員塞往那邊,是很直接聯想到的去處,對吧?而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球隊正式成軍
,想必也會有一些職缺,未來以大專球隊身份也還可以打盃賽,看能不能取得甲組球隊資
格(參考附件一的「甲組球隊暨職隊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http://goo.gl/Bq2oGd)。當
然,我知道目前甲組賽事都有規定職棒退役球員只有五位,不過我們這樣算算,光是這兩
隊的名額,假設他日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球隊取得了甲組球隊資格,至少就可以用個十個名
額出來了,對吧?如果是企業建教合作,那就連學籍都不用了。不過,說是說5個,但這
依照上面的「甲組球隊暨職隊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指該年度只能註冊登記5個,那
有人就會問,被釋出的球員如果在該年度的賽事沒有出賽的機會,幹嘛配合你?那中信如
果兩支球隊該年度都只能派那5個人上場,幹嘛養那麼多人呢?
第一個是回到現行職棒聯盟的規定,球員註冊人數是有上限的,而且球員一旦註冊了,就
有一軍或二軍最低薪資的保障,換句話說,現行職棒你的一二軍總人數是人數有上限、薪
資有下限,而且他還只能從事職棒球員合約上的工作,不像業餘球員,他跟企業簽的是企
業職員的雇傭合約,本來就要在打球之外作許多的事情,而企業也可以在這份僱傭合約中
,約定許多有利於自己的約款,包括透過計時制來躲避勞基法的最低薪資,然後預簽好許
許多多的單方同意書,例如球員同意配合轉職,甚至未來有朝一日重返職棒的合約會不會
薪資跟球員方的簽名都先簽好,留白看球團未來什麼時候要簽,中信企業內法務部門準備
好的契約,我想應該是不用擔心他的利害之處;第二個,有些球員他可能這個年度本來就
是以養傷為主,可能沒辦法出賽,你先給他一份基本的薪水、協助復健,然後這段期間他
還是照合約作他的工作、也隨著復健情況隨隊練球;第三個,別忘記,企業在這些人身上
花的錢,只要名目對了,依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是可以抵扣企業營利所得的唷!
至於對球員來說呢?有個可以餬口的工作,還有機會重返職棒圈,對些年輕被釋出、又短
期無法獲得其他職業球隊青睞的球員來說,在現今職棒球員的第二專長培養仍然普遍缺乏
的情況下,沒有吸引力嗎?
所以中信企業如果能好好地規劃,將可以在職棒的一、二軍外,利用這兩隻業餘球隊,加
上企業體內眾多的職缺,大量吸收被釋出的球員,包含年輕的跟需要養傷的,除了透過運
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成本本來就不會太高之外,在聯盟「人數有上限、薪水有下限」的
規定以外,開闢囤積球員的所在,也搏得好名聲,可以說是一石多鳥。
此外,目前職棒聯盟規章第17章球員選拔辦法第94條,針對選秀會上未被選上的球員有「
自主培訓球員」的制度,自主培訓球員未與職棒球團簽訂有職棒球員合約前,是否會受到
前開「甲組球隊暨職隊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職棒退役球員最多五名」的
限制,又是一個很大的議題,假如自主培訓球員本身是不受這規定限制的,那我們可以想
見,中信企業可以說將會可以大舉透過企業合約跟兩個業餘球隊(登錄名單一隊最多60人)
,來提供兄弟隊實質上「人數無上限,薪水無下限」的人才庫。
不過我要強調,雖然文中處處充滿企業鑽漏洞的感覺,但是對經營者來說,在現行規範體
系下,透過自己的優勢,來將規範下所允許的途徑給走到最大化,本來就是一個企業經營
的常態,如果中信企業跟兄弟球團真的有這樣子的經營走向的打算,對於筆者來說,也只
不過是讓職業運動的經營手法,真正地更職業一點。
更多的兄弟分析文:http://goo.gl/6cXG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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