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分享] 關於體罰的一篇文章

看板Education作者 (鈣片)時間11年前 (2012/09/07 09:0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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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Teacher 看板 #1GIJR4Kd ] 作者: gimer (吉祥的小麥) 看板: Teacher 標題: [分享] 關於體罰的一篇文章 時間: Fri Sep 7 07:50:26 2012 值得深思的管教問題~教師之輔導管教與個案探討(台南高檢署謝錫和主任檢察官) 第一個問題,你目前所在的班級一定有些調皮的學生吧?如果有一天,你在一所學校裡實 習,上課時校長剛好巡堂經過,那麼,在下列幾種狀況中哪一種才是正確的輔導管教方式 ? 第一種情況:校長經過教室,看到一團亂轟轟的學生在底下嬉鬧,甚至在教室裡外跑來跑 去,而老師則自顧自的在台上講課,對底下學生的狀況漠視不理;第二種情況:教室同樣 是一片吵雜,但這位老師每十分鐘會回頭勸告學生「少壯不努力,老大徒傷悲」的道理, 然後繼續上課,不採用打罵管教的方式;第三種情況:校長經過時教室秩序稍好,只見講 台前有兩個學生在罰站,台上的老師不時說道:「再講話的同學就一樣出來罰站!」校長 看了也不多說什麼;第四種情況:教室秩序不錯,有兩名學生在台前被罰蹲馬步,而校長 因為不確定這樣是否違背教育部的零體罰政策,所以也只是看在眼裡;第五種情況:教室 鴉雀無聲,原來是有學生在前面被罰蹲馬步,又加以藤條猛鞭一頓,老師說:「誰再講話 就一樣比照辦理!」;到了最後一種情況:只聽到該班老師對一個同學說:「東西不能用 叫垃圾,人沒有用叫人渣,像你這種人不聽課又搗蛋,是生來討債的嗎?等一下垃圾車經 過自己跳進去算了。等一下自己把座位搬到後面去,其他人都不准跟他說話,不然就是物 以類聚,老師也把你歸類為人渣之一!」校長聽完,在外頭思考踐踏學生自尊究竟是不是 一種體罰? 下課後,校長把這幾位老師叫過去,想要從這幾種管教模式中得出最適當的輔導管教學生 辦法。 首先,校長問第一位老師為什麼不管好教室上課秩序?老師馬上回答:「究竟老師和學生 分別該盡到什麼樣的權利和義務呢?我以前在大學上課的時候曾經對一位教授說:教授的 權利就是拿學生的鐘點費,而他必須盡到傳授知識給學生的義務;而學生的義務就是繳學 分費,換取吸收專業知識的權利;義務非盡不可,但權利可以放棄,我上課要用什麼態度 是我的自由。結果後來那一堂課剩下的時間全被教授用去講做人道理了。而我今天上課鈴 沒響就在門口等,一打鐘就開始講課,整整一節課沒有休息間斷,校長你有看過那麼認真 的老師嗎?為什麼還要怪我?」校長聽完當場愣住。究竟第一位老師這樣的看法合不合理 ? 第二位老師說:「現在教育部推行零體罰政策,如果現在我體罰學生被記上一筆的話,將 來的日子不就很難過了嗎?所以我也只能上課勸勸學生寧可『痛苦一年,快樂一生』而不 要只追求短暫的快樂的道理啊,不能體罰那校長你要我怎麼辦?」第三位老師說:「剛才 好話我也對學生說了,只是他們不聽,那就只好叫出來罰站啊,這跟零體罰政策應該不衝 突吧?」第四位老師說:「叫出來罰站以後學生還是一樣嬉鬧,那就只好叫他們蹲馬步啊 ,反正體育課有時也會要同學蹲個三十分鐘練練體能,應該不構成體罰吧?」第五位老師 說:「罰蹲馬步學生照樣講話啊,只好打手心,反正我技巧很好不會留下傷痕啦,要告傷 害就讓他們去告好啦,這樣應該不構成體罰吧?」最後一位老師說:「用打的搞不好會構 成傷害罪,用講的也已經好話說盡,我只好反面操作,跟他們說:東西不能用叫垃圾,人 沒有用叫人渣,相信他們一定會改過向上。我只是用嘴巴說,應該不構成體罰吧?」 請問大家,以上哪一種情況你覺得是適當的管教方式? 第二個問題,如果在你的班上,有學生著奇裝異服前來上課,這個時候,你會如何面對這 樣的學生?你是否會勸導他,請他注意服裝儀容的整潔?如果該學生在聽了你的勸導後回 答:「髮型和服裝是人自由權的一種,老師你不知道教育部正在提倡解除髮禁及服裝規定 的新聞嗎?」這時你該怎麼辦?要不要繼續勸? 第三個問題,今天你弟弟偷了爸爸的五千元拿去打電動,當場人贓俱獲,而且這種情形已 經是第三次了,請問爸爸會不會打弟弟?想必答案當然肯定。後來弟弟出門去學校,路過 超商,又順手偷了五千元,當場被店員逮到,報警處理。爸爸趕到警局,希望警察能讓他 把兒子帶回去教訓教訓,請問警察會不會讓他帶回去管教?如果是老師趕到警局,請警方 讓他帶回學校處理,請問這有沒有可能?答案必然是否定的。 人生三大生活空間:家庭、學校、社會,對目前的你們來說,從幼稚園到研究所,學校生 活算是佔了最主要的部分。現在同樣的問題,身為一個實習老師,如果你偷了五千元,被 逮到又屢犯,該如何處理?要不要用體罰?相對的,國中生偷竊,我們會認為不要直接送 派出所會比較妥當;而再看回上次的成大mp3風波,為了智慧財產權的侵用問題大舉搜索 宿舍,甚至引起抗爭;另外,在各大學附近影印店,影印教科書的情況亦造成很大的困擾 ;我們的大學生知道偷竊財物會構成竊盜罪,那麼別人用知識所創造出來的音樂、書籍等 等也一樣不能偷啊。今天如果我們對於國中生的竊盜問題採用的是直接送交警方處理的方 式的話,對學生未來發展的影響也將會是一項隱憂。 那麼,用體罰呢?我認為一個稱職的老師不可能終其教學生涯沒有打過學生,因為人的本 性好逸惡勞,想要叫學生違反天性努力唸書,當然只能靠體罰,犯了錯也是一樣。但是體 罰又會引起家長抗爭以及違背教育部政策,結果只能把學生送到學務處,但也沒有辦法解 決問題,最後只好送輔導處輔導。但今天站在教育理論而言,要養成孩子人格的一貫性, 該不該讓孩子在做出同樣的一件事之後,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得到不一樣的評價?也就是 說,同樣是在超商偷錢,爸爸在家用責打處理,在社會上要送警局偵辦,在學校則可到輔 導室說說話、摸摸頭結束,請問就人格養成而言,同樣一件犯罪行為該不該有不同評價? 同樣一件行為在三個不同空間,究竟可不可以有不同評價?如果可以的話,學校是不是就 成了犯罪天堂?這一點請大家先思考一下。 今天教育部為什麼會提出「零體罰政策」?因為他們認為體罰會侵犯人權。但今天如果學 生偷錢,老師打他一下手心,這樣算不算是侵犯人權?父親把他毒打一頓,算不算侵犯人 權?檢察官把他關起來,甚至因為情節重大、強盜殺人,決定判他死刑,這樣算不算侵犯 生命權?如果這些觀念不弄清楚的話,老師要怎麼去教育學生?學生應當怎麼立身處世? 所以說老師要把觀念弄清楚。 首先第一個觀念:老師除了傳授知識之外,有沒有義務教導孩子的品德教育?從良心上來 說,老師有這個義務。但你們的教授除了知識之外有沒有教你們做人的道理?沒有,他們 沒有義務。那麼,當你出去教書時,是否有義務把你的學生的品德教好呢?從傳統的道德 觀念來看師生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們可以知道:「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身為一 個老師,首先就是要傳道──傳達人生道理;授業──傳授專業知識,排在其次;解惑─ ─在人生路上有了問題就來找老師,「一日為師,終生為父。」這是老師的定義。所以從 傳統觀念來說,老師教學生為人處世之道,實為天經地義。而從法律上來看呢?在民國八 十四年制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有提到,老師除了教授專業知識外,要不要輔導 學生人格?這在當時爭議很大,當時草案寫道:「老師對學生有輔導或管教的義務,導引 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後送至立法院,遭眾委員刪去二字:「管教」,認為 老師不需要負那麼多責任,後來被教育部反對而又加了回去,成為現在的條文內容。而教 師法管轄範圍從國小上至博士班皆通,也是天經地義。 既然輔導、管教的前提已經成立,那麼其範圍又有多大?我們回到剛才開頭的例子,第一 位老師放任不管顯然違背輔導管教的規範;那口頭勸說、罰站、打手心、激將法等等,又 能不能算在其中呢?以下舉幾個實際案例來向大家說明: 第一個案例發生在八十四年,台北市武功國小的一名六十四歲范姓老師,班上有一個有點 過動的學生,上課愛胡鬧、講話,屢勸不聽,因此叫他出來罰站或罰跪。該生回家告狀, 說老師對他有偏見,平均一週要叫他罰跪兩次。該生父親一怒告上北市教育局,希望給那 位老師行政處分;又跑去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請法官判老師賠一四四萬。督學到學校問 老師事情始末,老師矢口否認罰跪一事,稱僅只叫該生到教室前聽課;但學生也堅稱自己 是被罰跪。督學調查班上同學也未得結果,因此最後報告上寫:老師罰該生半蹲,小過一 支。民事庭則將該生送往臺大醫院進行生理及心理的檢查,檢查結果則是:身體毫髮無傷 ,但精神呈現焦慮恐懼不安等狀態。因此法官最後判決老師須賠償四十四萬元,做為精神 慰撫金。 第二個案例發生在民國八十六年,台北市民權國中一名老師,認真負責。該名老師班上有 一名學生,會在下課時偷摸女生胸部,偷老師的財物、腳踏車,打傷同學、毀損他人財物 等等,罪行不淺。老師好話說盡,最後叫該生罰站、半蹲、打手心、罰蛙跳等等七項處罰 。該生回家後告狀,該母親一怒告上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要賠錢,刑事要坐牢。驗傷結果 出爐後,老師說明原委,檢察官卻說:該生所犯的罪行應由國法處置,難道教師法有授權 給你可以自行處分學生嗎?最後刑事判老師有期徒刑三個月;民事最後判賠五十萬元。 第三個案例發生在民國八十九年,台北某補習班有一位也是很認真負責的老師,遇上一個 常翹課的同學,好話說盡,最後只好用打的來管教。家長知道之後不服氣跑來找老師理論 ,一言不合出手打傷了老師,雙方互相告上台北地檢署。雙方都有驗傷單,因此一審判決 雙方各拘役二十天。不服,又再上訴。法官問補習班老師打學生有何根據,老師便提出該 補習班的一份切提書,說明該補習班為輔正偏差學生行為,可適時施予處罰,家長不能有 異議。最後判決結果:家長有罪,老師無罪。 自民國八十四年教師法公佈後,八十五年教育部根據教師法,針對學生缺失行為又訂定「 暫時性疼痛管教」措施,對於屢勸不聽的學生,為避免直接送司法機關有礙其未來發展, 且當老師用盡所有辦法還是無效時,就可以用體罰方式處理。而教育部又對體罰訂定了五 項規定:第一,要先經過該學生家長書面同意;第二,只能打手心,其他部位不行;第三 ,不可因功課、成績因素實施「暫時性疼痛管教」;第四,施予體罰者不能是發現學生偏 差行為的老師,避免包含情緒性的責打;第五,實施完畢後需繳交報告。公佈後引發人本 教育基金會抗議,因此在八十六年將「暫時性疼痛管教」廢除,改為「其他適當措施」, 交由各校決定。一直到九十二年一月十五號,教育部再次更正條文,將教師法第十七條第 二項「前項的教師輔導管教辦法,由教育部訂定之」,改為「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之」。 也就是說,教育部對體罰標準從此鬆手,由各校自行決定。但雖然如此,各地方學校缺乏 法律人才,以及教育部仍不時提醒不要體罰等狀況,依然困擾著第一線的教師們。 以我本身教學的例子來說,我從孩子小的時候就用體罰灌輸他們法的觀念。你偷東西,竊 盜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要不要移送法辦?不要。那就五十大板。諸如此類,讓學生從 小就有法治的概念,而只要把握一個原則:不傷其自尊。要記住,人沒有義務以他的錯誤 行為當作教化別人的祭品。能記住這個的話,被你處罰的學生將會感念你一生。此外,也 千萬不可以公開處罰學生,要讓他知道你是出自於愛心,而不是出於一時情緒發洩。另外 ,不要把功課的好壞拿來做為行為優劣的依據。一定要謹記這幾點,切忌殺一儆百的處罰 方式。最好的狀況則是希望教育部能出面制定相關法案,不要讓地方學校傷腦筋,不管要 不要體罰,至少有個法令可以遵行還是比沒有法令來的好。 身為一個老師要有一個觀念:老師是個嚴厲的心靈工程師;房屋蓋錯了可以拆掉重來,人 教錯了就等於一生全毀。此情只對天地負責,何必在乎凡夫俗人呢?在座各位同學也即將 踏入這個職場,將自己所學應用在你的學生上,最後再記住一句司馬光的名言:「積金以 遺子孫,子孫未必能守;積書以遺子孫,子孫未必能讀;不如積陰德,於冥冥之中,以遺 子孫長久之福。」什麼職業最能積陰德?那當然就是做老師的我們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16.1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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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真看完了~某些點還蠻得我心~只是現況......
09/07 07:5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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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在乎凡夫俗人?打下去就得拉著家人一起扛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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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全家人的生活品質下水去對天地負責... 我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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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研究依下當年這些小孩 最後的行為拿出來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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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否脫軌 相信現在他們的家長應該一個頭兩個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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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9:03, , 6F
借轉 謝謝
09/07 09:03, 6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GV13 (1.168.39.66), 時間: 09/07/2012 09:03:51

09/07 13:07, , 7F
拿刑罰來談體罰?
09/07 13:07,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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