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解] 應修正礦業法之霸王條款

看板Ecophilia作者 (forward)時間7年前 (2017/03/07 21:0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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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修正曠野法之霸王條款] 什麼是礦業法?我們可以從礦業法第1條來找到定義:「為有效利用國家礦產,促進經 濟永續發展,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一言以蔽之,就是規範採礦業應遵守的相 關規定。 前幾天在蒐研環保新聞時偶然看到,民間團體認為礦業法中有許多不合時宜的法規,完 全是在「圖利廠商」。由於這個字眼近年來嚴重被濫用,起初我也不以為意,但是等我 仔細查找相關新聞和法條時,才發現礦業法的第47條真的是比扯鈴還扯。 我們來看看第47條: 「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 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 處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 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 用白話來講可以條列成以下幾點: 1. 挖礦的人要和土地擁有者協調並達成協議。(合理) 2. 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話,可以向政府單位申請調處。(合理) 3. 土地擁有者不接受協調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合理) 4. 挖礦的人可以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備查後就可以開挖。(有疑義) 備查後就可以開挖,所以「備查」這個詞很重要。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 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所以用日常生活用語來理解,我對於備查的解讀是「告知」。於是我們可以這樣解讀礦 業法第47條:就算地主不願意,開發單位只要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備查後就可以開 挖。 無怪乎環保團體稱現行(民主進步黨在2003年通過的政院版)礦業法第47條為「霸王條款 」,只要開發單位喜歡且具備足夠經費,隨時可以開挖你的土地[1]。 環境法律的核心是學理分析和田野調查後所擬定出來的規範,這樣的規範當然必須與時 俱進,無論是8年、13年,甚至是20年前的法規,有疑義就應該要修正,這部分就要看 執政團隊和立委諸公的良心了。例如菲律賓環境部長和整個採礦業為敵,無視法律廢止 全國三分之一的採礦合約,雖過度偏激,但其出發點或有可思考之處[2]。 由於我本身非法律背景,以上僅為一得之愚,可能欠缺考量產業分析和各單位溝通協調 的情境設想,疏漏之處還請專家多多指教。其他關於礦業法只審查坑口、過度優惠開發 者等相關論述[3][4],各位有興趣可再查找相關新聞。 --- 參考資料: [1] http://e-info.org.tw/node/203050 [2] http://e-info.org.tw/node/203033 [3] http://e-info.org.tw/node/203086 [4] http://e-info.org.tw/node/202573 [5] 礦業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01 ------ 唯有爬梳環境法中的疑義,才能從根本解決問題。 各位先進若認為本文尚有可觀之處,還請不吝至小弟的網誌參看其他議題。 https://www.facebook.com/notphat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4.2.1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cophilia/M.1488891979.A.12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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