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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30 苦勞報導
為了開發修很大?
《國家公園法》草案問題多
徐沛然陳寧
苦勞網特約記者, 苦勞網實習記者
《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即將於下週三(6/3)進入立法院二讀,雖然行政院宣稱的修法
原由,是為了要配合政府組織調整,刪改舊法中的「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然而,事實
上草案內容卻「修很大」,不僅增加國家公園開發的機會,更放入不少主管機關的空白授
權條款。如此草案當真通過,對國家公園生態恐造成巨大衝擊。
曖昧不清的「公共利益」
在行政院版草案的第13條中寫著,「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通盤檢
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然而但書中卻多加一項,基於國防、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
」之需要,得隨時檢討變更之。草案中第16、18條雖規定了國家公園中,一般管制區、
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以及生態保護區等區域內,禁止從事的行為,例如探勘
礦物、擴建工廠、獵捕野生動物與製造污染等等。但最後仍附帶但書,如因緊急災害或是
「重大公共利益」,可由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許可之。
在國外較嚴謹的法規中,對公共利益的認定,大多均有具體、詳細的規定。但綜觀整部《
國家公園法》修法草案,並未對「公共利益」一詞有任何定義。在台灣,「重大公共利益
」往往也代表「重大爭議」。如為了所謂「公共利益」而在園區內大興土木,對環境的犧
牲是否有任何底線,並無可供遵循的標準。只要內政部認為符合「重大公共利益」,而在
國家公園內興建工業園區,似乎也未嘗不可?回顧近幾年來,國家公園BOT弊案頻傳,所
謂「公共利益」究竟是誰的利益?
「其他主管機關」的空白授權
草案的17、19、20條裡,規定了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以及生態
保護區等區域,如因學術研究、文化資產保存或公園管理上之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
後,准許從事的行為。例如文化資產修復、原有建物之修繕拆除等等,乍看之下沒有問題
。
然而在這三條條文最後,均加上了,「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而非一般法條中常見
的,「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如為「其他經主管機關」,則主事者仍為內政部。
但若為「其他主管機關」,則經濟部、經建會、甚至地方政府等「其他主管機關」之公告
事項,經內政部許可後,全都可以成為允許從事之行為。一字之差,謬以千里,如此大玩
文字遊戲,恐怕不會是無心之過。若真通過,後續影響難以估計。
大開後門,管制形同虛設
即便上述法條已經問題重重,行政院版草案新增的第22條,更變本加厲地上述對國家公園
區域內行為的管制,一筆勾消。22條內容容許在訂定各國家公園計畫時,另定允許使用項
目及行為,不受前述第16條至第20條規定之限制。如此一來,只要國家公園計畫許可,前
述法條中的各項行為限制形同虛設。此草案之22 條可說是「後門條款」,大開管制後門
。
此草案同時取消了原本的「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改以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
熱心公益人士及國家公園所在地方代表,共同會商審議國家公園計畫。但法條中並未明訂
「地方代表」、「熱心公益人士」之身分與資格,配合前述種種法規漏洞,難免不被有心
人士或是不肖民代從中圖利。
名為保護,實為開發
長期關注國家公園議題,並揭露過許多國家公園BOT弊案的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
淩表示,國家公園成立目的,在行政院草案的第一條寫得很清楚: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
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提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她強烈抨擊,
此草案的實質內容大開保護與管制的後門,變相允許各種開發行為,完全違背國家公園的
設立宗旨。「越修越爛,不如不修。」林子淩說。
名義上是《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但骨子裡卻是《國家公園開發法》。目前法案即將進
入二讀,但各界對此法的討論與關注卻明顯不足。林子淩憂心,未來如再搭配《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等招商條例,理應全民共享的天然資源,將化為特定人士與財團的滾滾
財源。國家公園應受保護的脆弱生態,未來將遭到無可彌補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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