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反托辣斯法 台商對策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21100329,00.html
歐盟公平競爭委員會日昨對數家台灣面板廠祭出高額罰款。先前在友達三位高級主管被美
國法院禁止離開美國時,國內已有許多對美國反托辣斯法的討論。然在過去這些討論中,
有幾個核心問題未被凸顯。這些核心問題是,反托辣斯法的國際化和如何充份利用反托辣
斯法對競爭對手作出反擊,和本案的可能的訴訟策略。
歐盟昨日的決定,正凸顯了反托辣斯法的國際化趨勢。傳統上,一個國家只對其國民或在
其境內所發生的行為行使管轄權。然而美國在五、六○年代後單方面的開始對非美國企業
的非在美國境內的壟斷行為主張管轄權。美國法院主張只要該行為對美國國內市場產生影
響,美國法院就有權審理,並適用美國的反托辣斯法。近年來,歐盟,中國和其它主要工
業國也相繼跟近,以其國內法適用於非國民且非在其境內的行為。歐盟的決定即是此跨國
界管轄權行使的一個好例子。國內面板廠應該體認反托辣斯法國際化的現實,並深切的研
究是否其它國家也可能繼美國和歐洲之後對其祭出高額的罰款,設法早韓廠一步與該國執
法機關進行合作。
一七三億台幣的罰款,凸顯了反托辣斯法對台灣廠商的傷害。然而反托辣斯法其實是個雙
面刃。反托辣斯法可以是台灣廠商最大敵人,但也可是台灣廠商最好朋友。尤其是在智財
權上,歐盟的判例明確的禁止擁有優勢地位的廠商(dominant firm)拒絕和其它廠商交易
或授權(refuse to deal)。和歐盟比較起來,美國雖然在反托辣斯法和智財權的平衡上
更傾向保障智財權所有人,但獨佔廠商基於反托辣斯法考量而被迫授權其競爭對手的案件
也是時有所聞。二○○九年,英代爾(intel)為了和美國公平交易委員會達成合解,而同
意展延其與威盛電子(Via)的授權合約,即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目前國內面板廠在美或在歐盟被訴的主因均為價格壟斷(price-fixing)。價格壟斷不論
在美或在歐盟均為當然違法行為。然而構成價格壟斷的先決條件是要有一個價格壟斷的協
議或聯合行為(concerted behavior),國內面板廠也許可以主張雖然面板業者間有訊息
的交流,但是並無任何協議。此一抗辦的困難處是,在美國或歐盟的判例中都清楚的說到
,業者間的交流可以作為法院認定聯合行為的證據,除非業者能提出此交流有重大促進競
爭的效果。換言之,就算國內面板廠是「清白」的,沒有價格壟斷之實,它們也很有可能
被認定違犯了美國或歐盟的反托辣斯法。另一個可能的抗辯,則是主張面板業有毀滅性競
爭的特性。美國最高法院在四十年代曾經一度認可此抗辯。在阿巴拉契煤礦對美國
(Appalachian Coals vs. U.S.)一案中,由於該地區的煤礦業苦於產能的過度擴張,業
者為生存,在煤礦售價進行合作。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如廠商間的合作能穩定產業,並產生
更公平價格,則廠商間在價格上的合作並不會被認定是違法行為。此案例發生於大蕭條年
代,有其特別時空背景,但鑑於美國聯邦法院近年來對當然違法行為的限縮解釋,此抗辯
也許是台灣面板廠一個可能出路。
在歐盟罰款一案中,雖然說國內廠商均感不服想要上訴,但要了解歐盟公平競爭委員會雖
然是行政機關,但歐盟法院對其作出的事實認定給予尊重,鮮少推翻委員會的事實認定。
由於本案關鍵之一,是否有協議或聯合,基本上就是個事實認定問題(an issue of fact
),要上訴成功會有相當的困難。
最後,筆者要呼應劉憶如主委的呼籲,國內企業已經大到有國際性的能見度,不能像過去
一樣,只重視專利訟訴,應該建立全方面的法務能量,方能在國際化的商戰、法律戰中勝
出。
(作者為聖路易華聖頓大學法律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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