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央行法修正案

看板Economics作者 (去你的良性外部性)時間16年前 (2007/10/05 03:44),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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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在運作,修正草案修改中央銀行主要任務,  刪除「健全銀行業務」,並參酌先進國家,增加「促進充分就業」的目標。」 先進國家,不是往往是制定法律規定央行應釘住通貨膨脹嗎? ------ 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200710/20071003816446.html 李紀珠提案修央銀法 理監事需立院同意 中央社╱中央社 2007-10-03 13:47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三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紀珠今天提案修改「中央 銀行法」,將中央銀行由現行首長制改為合議制,置理事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九年,成為獨立機關;央行總裁改為「理事會主席」 ,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長指派理事一人出任。 李紀珠(不分區)受訪時指出,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任期將於明年二月屆滿,修 法有其急迫性。現行中央銀行法年久失修,且目前理事產生方式、任期及職責內 容,已無法因應現今複雜、專業之貨幣政策所需。故提案修法,盼確保央行獨立 及專業性,提昇央行貨幣政策品質。 李紀珠提案的中央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連署完畢,待九日程序委員會排入 院會議程後,若無異議,最快本月中可望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 修正草案明訂,中央銀行最高決策機構為理事會,置理事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現行規定為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 理事會成員應包括貨幣、金融與經濟專業之學者及專家;財政部長與經濟部長不 再是當然理事。理事會主席由行政院長指派,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理事任期九年,每三年三位任期屆滿改選,除首任較特殊,分為三年、六年及九 年外,任滿不得連任。理事不得兼任公、私職務,且不得擔任政黨職務。理事持 有同一金融機構股份,不得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草案明訂「旋轉門條款」,理事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 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修正草案一併將監事產生由原先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改為行政院長提名經立 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任期三年。且監事之人選,應具有經濟、金融或會計等相關 學識或經驗。 現行條文規定監事職權為,違反本法及本行章則情事之調查,並提請理事會予以 糾正;修正草案改為「提請監察院予以糾正」。 修正草案新增第十一條之一,中央銀行得設貨幣政策諮詢委員會,成員十一人, 由理事會指派各類金融機構、農、工、商、消費者等代表及學者專家與財政部部 長、經濟部部長、經建會主任委員等官員共同組成,任期三年,負責提供貨幣政 策及業務的諮詢意見。 草案還規定,理事會會議議事錄有關貨幣政策部分之要旨,應定期公布。 由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在運作,修正草案修改中央銀行主要任務,刪 除「健全銀行業務」,並參酌先進國家,增加「促進充分就業」的目標。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53.253

10/05 04:13, , 1F
「經濟系教師學生」充份就業 XDDDDD
10/05 04:13, 1F

10/05 10:46, , 2F
美國the Federal Reserve Act也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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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10:49, , 3F
促進就業率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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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10:55, , 4F
大致看來參酌了一些聯準會的制度
10/05 10:55, 4F

10/05 12:28, , 5F
終於出來了..
10/05 12:28, 5F

10/05 19:27, , 6F
這樣的影響到底是大還是小?
10/05 19:27, 6F
文章代碼(AID): #171KAmqH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