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給自稱「專業」的學術研究者的基礎知識

看板EarthScience作者 (vivre simplement)時間16年前 (2008/03/10 03:51), 編輯推噓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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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自稱是「專業」,那麼守法的義務應該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連在 現代公民社會中,做到「知法」、「守法」都達不到,又如何有資格自 稱「專業」,又有什麼資格以「專業」的外衣來事後掩蓋過程中的疏失?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四條的規定,這一次由中央大學某實驗室所 進行的研究,已經屬於該法所稱的「政府機關」,依法就應該要公開相 關資訊,而且應該要「主動公開」(第六條),並且用「足以使公眾得 知」之方式,讓人民知道。 本版有號稱「專業」的人說,「說了又怎樣」。問題不是在於你說了會 怎樣,而是在於你「不說會怎樣?」這次的實驗進行的相關資訊有沒有 不得公開的困難存在?依據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我想請問這次的實驗: — 是不是「國家機密」? — 是不是公開了以後會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 公開了以後會「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 — 公開以後會「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 如果沒有,但是卻沒有公開相關資訊,(至少消防部門就不曉得),這 樣的科學研究者,到底是專業還是不專業? 前面有版友提出關於東北大學的研究有資訊公開,其他例如核融合科學 研究所等研究機關也都有進行「安全資訊公開」。 (http://safety-info.nifs.ac.jp/index.html) 國際上進行的核融合研究,當然也有資訊公開。 (http://www.iter.org/a/index_nav_6.htm) 目的是什麼?網頁上寫了: 因為這可以促進一般市民對於這個研究的瞭解、因為這可以促進真正專 業的研究者與市民之間的相互理解。 重點還在於告知「安全對策資訊」。 歐美日的科學研究,都有相關的資訊公開規範。臺灣也有資訊公開法。 法律規定以及相關科學研究的準則沒有被遵守,令人感到非常地遺憾。 公開資訊會拖延研究的進行?可能。所以你就要提早自己研究的進程。 這本來就應該是一個先進國家的專業研究者應該做的。 透過資訊公開,不但可以達到促進理解、防止災害的功效,更在於教 育。這不正是所謂「專業」研究者所更應該做到的嗎?取得國家的經 費,卻失卻此次教育市民的好機會。 真正「專業」的科學研究者,只會對於自己沒有遵守資訊公開的錯誤 行為立刻道歉(如此次的央大教授);不會硬凹說「公開了又怎樣?」 如果我們國家未來的科學研究者只會自稱「專業」,以專業之名蠻幹、 硬幹、做錯事情、不遵守法規、甚至輕視一般沒有「專業」素養的市 民,那麼,我真為我們國家付錢給這種研究者做研究,感到悲哀與不 值。當然,我也可以斷言,這種自稱「專業」並且心裡帶著知識的傲 慢的人,永遠只會是一個四流角色。 附件: 政府資訊公開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 第 1 條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 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特制定本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 (試) 驗、研究 、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 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第 6 條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並應適時為之。 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 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 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 員名單。 第 8 條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 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 、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 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 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 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 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 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 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 開或提供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2.234.7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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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的假清高嘴砲廢文範本 請問你在路上放屁以前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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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安全資訊公開」? 有沒有告知「安全對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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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連自己的屁眼都管不住了 還好意思來講這種冠冕堂皇的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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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讀地科的腦袋都像樓上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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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實在不知道你們有什麼立場說別人都是無知的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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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又有什麼立場舉著道德大旗來這裡指高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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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18:03, , 7F
來罵樓上你這條狗啊,我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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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01:05, , 8F
為什麼真正該罵的一樓沒有被罵 反而是樓下的在互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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