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轉貼] 第三屆聯盟比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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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oungdead (熊) 看板: NCCU_WBA
標題: [公吉] 第三屆比賽規則
時間: Wed Aug 22 18:00:01 2012
FIBA 2010籃球規則 節錄(2012/08/22更新)
球隊
每一球隊應由下列人員組成:
‧包括隊長在內,賦予比賽權利的球隊成員不可超過12位。
‧一位教練,球隊得視需要增設一位助理教練。
服裝
球隊成員所著服裝應包括:
‧球衣前後應採同一底色。
比賽時,所有球員必須將球衣的下襬塞進短褲內。可穿著連身球衣。
‧短褲前後應採同一底色,得不與球衣顏色相同。
其他裝備
禁止使用下列物品:
‧由皮革塑膠、軟塑膠、金屬或任何堅硬物質製成,用以保護手指、手、腕、肘或
前臂之護具,即使覆以(柔軟)護墊於其上亦不可。
‧會割傷或擦傷他人的物品(指甲一定要剪短)。
‧頭部裝飾品、髮飾和珠寶。
比賽時間
1.比賽時間應為四節,每節十分鐘。
2.第四節時間終了得分相等時,應進行每次五分鐘的延長賽,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跳球與球權輪替
1.當雙方有一位或一位以上之球員,各以一手或雙手緊按球體,如不用粗暴動作不能獲球
時,即宣判爭球。
2.球權輪替:
‧當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時,球權輪替開始。
‧當下列情況時,球權輪替結束:
—球觸及比賽球場上球員或被比賽球場上球員合法觸及。
—發界外球的球隊違例。
—發界外球時,活球停滯於籃圈與籃板之間。
3.下列期間任一隊犯規:
‧除了在第一節之外的每一節開始前,或
‧在球權輪替的發界外球期間,
發界外球的球隊並未失去此次輪替球權。
每節或比賽的開始與結束
一隊在比賽球場上準備比賽的球員不足五人時,比賽不得開始。
發界外球
在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被賦予發後場界外球的球隊請求暫停,暫停後
應在記錄台對面發球隊前場的發球線執行發界外球。
暫停
1.當下列情況時,暫停時機開始:
‧對兩隊而言,球成死球、計時鐘撥停,且裁判向記錄員聯繫完畢後。
‧對兩隊而言,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對非得分隊而言,對隊投籃得分。
2.每隊上半時允許請求兩次暫停,下半時允許請求三次暫停,每一延長賽可請求一次暫停。
3.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至下半時或延長賽使用。
4.暫停應登記在較先請求的球隊之下,除非該暫停於對隊投球中籃且沒有宣判任何違規時
被允許。
5.比賽在第四節或是任一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期間,投球中籃之後比賽計時鐘停止時,不
允許得分隊暫停,除非裁判停止比賽。
球員替補
1.當下列情況時,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對兩隊而言,球成死球、計時鐘撥停,且裁判向記錄員聯繫完畢後。
‧對兩隊而言,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對非得分隊,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兩分鐘,被投籃得分。
2.比賽在第四節或是任一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期間,投球中籃之後比賽計時鐘停止時,不
允許得分隊替補,除非裁判停止比賽。
沒收比賽判定失敗
若發生下列情況,球隊應被沒收比賽,判定失敗:
‧表定比賽開始時間十五分鐘後,球隊缺席或準備上場比賽的球員不足五人時。
‧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裁判員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在比賽期間,球隊在比賽球場上準備比賽的球員少於兩人時,必須以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二十四秒
1.當:
‧球員在比賽球場上控制活球時,
‧發界外球時,球觸及或被任何一位在比賽球場上的球員合法觸及,且發界外球的球隊
仍然保持控球時,
該隊必須在24秒內設法投籃。
24秒內的投籃須符合以下條件:
‧24秒計時器信號響起前,球必須離開投籃球員的手,又
‧球離開投籃球員的手後,球必須觸及籃圈或進入球籃。
2.24秒即將結束時投籃,當球在空中,24秒計時鐘信號響起:
‧若球中籃,則無違例發生,信號不予理會,投中有效。
‧若球觸及籃圈,但未進入球籃,則無違例發生,信號不予理會,
比賽應繼續進行。
‧若球觸及籃板(非籃圈)或未觸及籃圈,則屬違例。除非對手立即且明確的獲得控
制球,在此情況中,信號不予理會,比賽應繼續進行。
3.若一位裁判停止比賽:
‧非控球隊犯規或違例(非球出界),
‧非控球隊任何正當的理由,
‧與兩隊無關的任何正當的理由,
球權應交還原先控球的球隊。
若在後場發界外球,24秒計時鐘應重設為24秒。
若在前場發界外球,24秒計時鐘應依下列規定重設:
‧若比賽停止時,24秒計時鐘顯示在14秒或以上,24秒計時鐘不得重設,應接續計時。
‧若比賽停止時,24秒計時鐘顯示在13秒或以下,24秒計時鐘應重設為14秒。
球回後場
當控制活球的球隊球員,最後觸及在前場的球,之後該球員或其隊友最先觸及在後場
的球,就是使球非法回到後場。
此限制適用於球隊在前場的各種情況,包括發界外球。
然而,此限制並不適用於一球員從他的前場起跳,在空中時建立新的球隊控球權,之後
落到他的後場的情況。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裁判應依下列原則,判決該犯規是否屬於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
‧若一球員不致力於對球做攻守而發生身體接觸,即為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若一球員致力於對球做攻守,但造成過度的身體接觸(粗暴犯規),則該身體接觸,即為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當一防守球員,在對手後方或側面與對手造成身體接觸,試圖阻止對手快攻,而且在
進攻球員和其敵籃之間沒有其他防守球員時,此接觸即為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若一球員以合理的動作致力於對球做攻守(正常的籃球動作),因而犯規,不是違反運動
道德犯規。
奪權犯規
球員、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教練、助理教練及球隊有關人員,任何嚴重的違反
運動道德行為就是奪權犯規。
技術犯規
1.任何故意或屢次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規則之精神與涵義的行為,應視為技術犯規。
2.裁判可藉由警告球隊成員以避免技術犯規發生,對於事務性質的違規,顯然並非故意
且對比賽並無影響,除非經警告後仍然再犯,否則得予寬容不必宣判技術犯規。
鬥毆
在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若離開球隊席區,均應
取消資格。
賽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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