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THE GOOD WIFE s5法律小常識
第5季的一大重點是在blue team vs red team
這邊分享一下小弟在國外雜誌看到的知識
(順便增加英美法的一些小常識)
在劇中Alicia等人在叛逃前鏘了事務所的客戶資料帶去新公司
表面看起來是沒啥不對(也是他們服務的客戶)
事實上這行徑是不容於美國司法的
雖然在該劇的編劇團中有三位是做過律師的
不過他們解釋這樣寫是要營造戲劇感
在美國的法律上
如果律師決定要另起爐灶的話,那原先公司的客戶資料是不能一起帶走的
如果客戶決定要跟隨律師一起跳槽的話,那些資料原先的事務所同樣也不能扣留
而資料轉遞的過程都是要等到離職律師到新事務所後才能做
ex:
律師:A 客戶:B 原先事務所:C
A決定跳槽,B覺得A的服務及能力較佳,決定把事情還是交給A去做,
儘管B已決定換事務所,A還是不能先把資料帶走,要等A正式離職後,
A才能向C索取資料,而到那時候C是不能扣住資料不放
而像劇中Alicia等人的行徑,未離職前先把客戶資料帶走
最重的懲罰是換來重大的罰金跟吊銷律師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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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6.104.3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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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忠信先生的文章我之前就有涉獵過了
他在其他文章也有提到過這條法則不適用於每個州及法院(包含採用統一營業
秘密法典之州也是一樣)
在實務上除非是能接觸到重要機密(如食品秘方)那層級的才有機會被限制
而且那條是民事契約,雙方是對等的,通常有一定代價補償
以<宏碁與蘭奇>為例子,宏碁在競業禁止期間付給蘭奇1千萬美金
而Redmond(百事可樂那條案子)也只是被判6個月不能到桂格思樂寶任職
而且加州法院也曾指出原告還是要證明受雇人有資訊之實質濫用或
是有濫用之威脅等事實,不能僅是因為受雇人於前後雇主之職位,
就認為受雇人有「不可避免揭露之原則」之適用。
※ 編輯: bteagle 來自: 106.104.38.81 (11/19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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