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THE GOOD WIFE s5法律小常識

看板EAseries作者 (蠍大大 )時間10年前 (2013/11/19 10:21), 編輯推噓2(2017)
留言19則, 5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第5季的一大重點是在blue team vs red team 這邊分享一下小弟在國外雜誌看到的知識 (順便增加英美法的一些小常識) 在劇中Alicia等人在叛逃前鏘了事務所的客戶資料帶去新公司 表面看起來是沒啥不對(也是他們服務的客戶) 事實上這行徑是不容於美國司法的 雖然在該劇的編劇團中有三位是做過律師的 不過他們解釋這樣寫是要營造戲劇感 在美國的法律上 如果律師決定要另起爐灶的話,那原先公司的客戶資料是不能一起帶走的 如果客戶決定要跟隨律師一起跳槽的話,那些資料原先的事務所同樣也不能扣留 而資料轉遞的過程都是要等到離職律師到新事務所後才能做 ex: 律師:A 客戶:B 原先事務所:C A決定跳槽,B覺得A的服務及能力較佳,決定把事情還是交給A去做, 儘管B已決定換事務所,A還是不能先把資料帶走,要等A正式離職後, A才能向C索取資料,而到那時候C是不能扣住資料不放 而像劇中Alicia等人的行徑,未離職前先把客戶資料帶走 最重的懲罰是換來重大的罰金跟吊銷律師牌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6.104.38.81

11/19 11:59, , 1F
推!長知識
11/19 11:59, 1F

11/19 14:35, , 2F
營業秘密跟競業禁止啊..
11/19 14:35, 2F

11/19 14:51, , 3F
營業秘密跟競業禁止不是適用於每個行業的
11/19 14:51, 3F

11/19 14:52, , 4F
在國外高新挖角是很正常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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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14:58, , 5F
<不可避免揭露之原則>要利用這條起訴在美國是很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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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19:24, , 6F
不可避免揭露原則 不是針對"資訊"而是針對"人" 也就是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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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19:25, , 7F
因為他的工作性質不可避免的會讓他在新工作使用前任公司的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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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19:26, , 8F
訊,所以就算這個人兩手空空離開公司他連去新公司上班都還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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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19:27, , 9F
前任雇主就直接訴請禁止,至於帶走資料特別是客戶資料要擺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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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19:28, , 10F
侵害營業秘密的指控恐怕很難....
11/19 19:28, 10F

11/19 19:29, , 11F
http://ppt.cc/T~rK 可以參考一下....
11/19 19:29, 11F
章忠信先生的文章我之前就有涉獵過了 他在其他文章也有提到過這條法則不適用於每個州及法院(包含採用統一營業 秘密法典之州也是一樣) 在實務上除非是能接觸到重要機密(如食品秘方)那層級的才有機會被限制 而且那條是民事契約,雙方是對等的,通常有一定代價補償 以<宏碁與蘭奇>為例子,宏碁在競業禁止期間付給蘭奇1千萬美金 而Redmond(百事可樂那條案子)也只是被判6個月不能到桂格思樂寶任職 而且加州法院也曾指出原告還是要證明受雇人有資訊之實質濫用或 是有濫用之威脅等事實,不能僅是因為受雇人於前後雇主之職位, 就認為受雇人有「不可避免揭露之原則」之適用。 ※ 編輯: bteagle 來自: 106.104.38.81 (11/19 20:05)

11/19 20:08, , 12F
不可避免揭露(必然揭露)不是針對員工"帶走資料"
11/19 20:08, 12F

11/19 20:20, , 13F
我的意思是那條不是刑法也不是聯邦法 所以不適用於所有
11/19 20:20, 13F

11/19 20:21, , 14F
先不談對等的條件 光是要證明就有一定難度了
11/19 20:21, 14F

11/19 20:22, , 15F
而且那條的準則跟職業性質也擺脫不了關係
11/19 20:22, 15F

09/16 02:22, , 16F
那些資料是不能帶走的 但是那些資料是屬於客戶的
09/16 02:22, 16F

09/16 02:22, , 17F
之所以帶走是因為怕LG耍陰招 而最後的確也耍陰招
09/16 02:22, 17F

09/16 02:23, , 18F
用各種手段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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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3:30, 5年前 , 19F
不可避免揭露原則 不是 https://noxiv.com
11/28 23:30,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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