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外離婚 回台灣需要雙方到場登記離婚嗎
想請問一下大家,目前我和我老婆人在美國 正在辦理離婚手續。 等到國外離婚生效之後
,是不是去美國台灣辦事處做認證後就不需要雙方一起回台灣做登記?
我在台北戶政事務所找的資料如下:
3.雙方在國外離婚生效者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授權書、外文及中譯文證件須經駐外單位
驗證。
4.前揭外文證件,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
譯文驗證。
我們是在新北市登記結婚的,新北的離婚程序是否也跟台北市一樣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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